股票代码:002341 股票简称:新纶科技 公告编号:2021-060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纶科技”)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3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 年 3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 年 3 月 13 日至 2021 年 3 月 22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2021 年 3 月 23 日,公司对外披露了《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1 年 3 月 29 日,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权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并对外披露了《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股票的自查报告》。
5、2021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1 年 5 月 18 日为首次授权日,
向 79 名激励对象授予 4,770.00 万份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调整情况
鉴于本激励计划确定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中 4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
资格,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公司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决定将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 85 人调整为 79 人,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公司本次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数由 5,000.00 万份调整为 4,770.00 万份,预留部分授予数量为 800.00 万份。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对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除上述调整之外,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认为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关于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的条件,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对本调整事项。
六、律师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股票期权授予日的确定、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事宜。
七、财务顾问意见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新纶科技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计划首次授权日、行权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及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业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5、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