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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纶科技: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2

新纶科技: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代码:002341          股票简称:新纶科技          公告编码:2020-099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唐千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共 62,061,87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39%,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一个月内(窗口期内不减持)通过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4,608,85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0%。本次减持完成后,唐千军先生不再是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近日,公司收到唐千军先生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唐千军

  2、股东持股情况:截止本公告日,唐千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2,061,8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9%。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要。

  2、股份来源:公司 2018 年实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唐千军先生通过此交易取得公司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

  4、减持时间:自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一个月内,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减持。

  5、减持数量及比例:减持股份不超过 4,608,858 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40%。


  6、减持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7、其他说明:本次减持完成后,唐千军先生不再是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但唐千军先生作为特定股东,仍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对特定股东减持行为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公司 2018 年实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承诺方唐千军先生通过此交易取得公司股份,并承诺该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锁定期满后,其本次取得的股份分两期解锁,具体如下:

  第一期: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满 12 个月且其在《业绩承诺补偿协议》项下就 2017 年度至 2018 年度对应的补偿义务(如有)已履行完毕的,其本次取得的新增股份中的 66%扣减解锁当年已补偿股份数量(如有)后的剩余部分可解除锁定;第二期: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满 24 个月且其在《业绩承诺补偿协议》项下就 2019 年度对应的补偿义务(如有)已履行完毕的,其本次取得的新增股份中的 34%扣减解锁当年已补偿股份数量(如有)后的剩余部分可解除锁定。
  承诺方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如因上市公司实施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而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需遵守上述各自锁定期限的约定。若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或相关规定要求的锁定期长于上述锁定期或存在其他要求,则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二)承诺履行情况

  唐千军先生严格履行了股份锁定期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该项承诺
已于 2020 年 5 月 8 日履行完毕。

    四、风险提示

  1、唐千军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未出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所涉及的
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3、唐千军先生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唐千军先生将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唐千军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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