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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纶科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01

新纶科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代码:002341        股票简称:新纶科技        公告编号:2020-092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于2020年11月14日发布《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会议通知已于 2020 年 11 月 14 日在《证券时
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开披露。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11 月 30 日(周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11 月 30 日当天,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30 日 9:15—
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http://wltp.cninfo.com.cn)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30 日
9:15 至 2020 年 11 月 30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 3025 号创意大厦 13
楼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侯毅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以及股东代表共 19 名,代表公司股份累计为273,987,1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3.7792%。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名,代表股份 273,568,072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7428%;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6 人,代表股份 419,1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 2021 年度拟向银行及金融机构等申请综合
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3,896,97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1%;
反对 88,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3%;弃权 1,7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389,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526%;反对 8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370%;弃权 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3%。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3,851,97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7%;
反对 13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7%;弃权 1,7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344,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796%;反对 13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101%;弃权 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3%。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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