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公司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7年3月29日,该授予日符合
《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2、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助于提升公司凝聚力,增强公司竞争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业绩指标的设定也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全体股东带来更高效、可持续的回报。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7年3
月29日,并同意按照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规定,授予209名激励
对象1,000万份股票期权。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天成 宁钟 吉明
2017年 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