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3-077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概述
GEM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PTE. LTD.(中文名:
格林美(新加坡)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美新加坡”)是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格林美香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美香港”)的控股子公司,格林美香港持有格林美新加坡 96.1%的股权,格林特(荆门)工程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格林特”)持有格林美新加坡 3.9%的股权。结合格林美新加坡业务发展的需要,为支持其业务发展,格林美香港拟以自有资金按持股比例向格林美新加坡提供 214.7835 万美元借款,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年利率为 6%,按年结算利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格林美新加坡少数股东格林特按持股比例向其提供同等条件的借款,借款金额为 8.7165 万美元。
由于格林特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许开华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格林特的有限合伙人吴光源先生为公司监事,格林特的有限合伙人彭亚光先生、蒋淼先生、张坤先生、宋巍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因此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格林特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格林特与格林美香港共同向格林美新加坡提供借款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2023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
联董事许开华先生和王敏女士、关联监事吴光源先生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本次财务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实质的控制,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本次财务资助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本次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借款人及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
1、借款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GEM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PTE. LTD.
中文名称:格林美(新加坡)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23年8月2日
注册资本:100,000美元
董事:蒋淼
注册地址:987 SERANGOON ROAD SINGAPORE (328147)
经营范围:其他控股公司、未另分类的工程设计和咨询活动等
(2)股权结构情况
公司持有格林美香港 100%的股权,格林美香港持有格林美新加坡 96.1%的股权,格林美新加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其股权结构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格林美香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96.1%
2 格林特(荆门)工程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9%
合计 100%
(3)借款人的主要财务数据
格林美新加坡成立于 2023 年 8 月 2 日,暂无财务数据。
(4)上一会计年度对格林美新加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未对格林美新加坡提供财务资助。
(5)格林美新加坡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经查询,格林美新加坡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其他股东暨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格林特(荆门)工程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2023年6月20日
注册资本:1万人民币
执行事务合伙人:许开华
注册地址: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迎春大道 3 号 3-3 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技术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股权结构:许开华持股15%,彭亚光持股9%,王毅持股6%,金国泉持股6%,其余合伙人合计持股64%。
是否提供同等条件的借款:格林特按持股比例向格林美新加坡提供同等条件的借款。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说明:由于格林特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许开华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格林特的有限合伙人吴光源先生为公司监事,格林特的有限合伙人彭亚光先生、蒋淼先生、张坤先生、宋巍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因此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格林特为公司关联法人。
主要财务数据:格林特于2023年6月20日成立,截至2023年6月30日,格林特暂无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格林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借款协议的主要内容
借款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借款金额:格林美香港和格林特按照各自持有格林美新加坡的股权比例,向格林美新加坡提供合计223.5万美元借款
2、借款用途:用于格林美新加坡业务发展
3、借款期限:一年
4、借款利率:年利率为6%
5、借款偿还:按年结算利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经营管理层办理与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相关的协议签署、财务资助款项的支付以及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签署未尽事项的补充协议等相关事项。
四、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险防范措施
格林美新加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本次为格林美新加坡提供财务资助,是为了支持其业务发展。格林美新加坡其他股东格林特按持股比例向其提供同等条件的借款,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无被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鉴于公司对格林美新加坡的控股地位,公司对其具有实质的控制,能够对其业务、财务、资金管理等方面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公司将积极掌控格林美新加坡的业务发展情况,掌握其资金用途,控制资金风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本次提供借款的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并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以平等自愿、公平公正为原则,借款利率经各方协商确定,定价依据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关联交易不涉及本公司的股权转让或高层人事变动计划,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对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七、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格林美新加坡为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成立的企业,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本次格林美香港与格林特共同向格林美新加坡提供财务资助是为了支持其业务发展。本次财务资助的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情况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总额为214.7835万美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08%;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总额为1,6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09%,不存在逾期未收回的情况。
九、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2023年7月19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格林美(无锡)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与CAHAYA JAYA INVESTMENTPTE.LTD.、伟明(新加坡)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上海璞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格林特共同签署《关于建设印尼红土镍矿冶炼生产新能源用镍原料(镍中间品)(2.0 万吨镍/年)项目的合资协议》,项目投资总额为不超过 5 亿美元,并由各方在印尼组建的合资公司实施本项目,合资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为 200 万美元,将基于经各方共同认可的项目资金计划逐步增资至不超过 9,000 万美元,其中格林美(无锡)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持股 51%,CAHAYAJAYA INVESTMENTPTE.LTD.持股 26%,伟明(新加坡)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持股 20%,格林特持股 3%,该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3 年 9 月 24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格林美香港和新展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控
股子公司格林美新加坡与 PT Sulawesi Industri Parama 及 PT ESG New Energy
Material 共同签署了《关于建设新能源用红土镍矿湿法冶炼项目(镍中间体)(30,000 吨镍/年)的合资协议》,该项目的建设投资(不含建设期资金利息与
流动资金)为不超过 60,000 万美元,项目公司 PT ESG New Energy Material 的注
册资本金将由 100 万美元逐步增加至不超过 1.80 亿美元,PT Sulawesi Industri
Parama 将持有项目公司 55.0%的股权,新展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将持有项目公司21.5%的股权,格林美新加坡将持有项目公司 23.5%的股权(格林美香港持有格林美新加坡 96.1%的股权,格林特持有格林美新加坡 3.9%的股权),该与关联方共同投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除上述关联交易外,本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格林特(包含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其他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为 0元。
十、董事会意见
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格林美新加坡提供借款是为了支持其业务的顺利开展。格林美新加坡其他股东格林特按持股比例向其提供同等条件的借款,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无被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格林美新加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实质的控制,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的业务管理和资金管理,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十一、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对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的有关资料进行了认真详细地审查,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格林美香港以自有资金为其控股子公司格林美新加坡提供借款,有利于促进格林美新加坡业务发展,并且格林美新加坡为公司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格林美新加坡其他股东亦按照持股比例为其提供同等条件的借款,借款事项公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按规定进行披露。
2、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格林美新加坡具有实质的控制,本次为格林美新加坡提供借款,有利于促进其业务发展,本次财务资助的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
十二、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