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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光电: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预计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公告日期:2021-12-10

奥普光电: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预计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PDF查看PDF原文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预计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长春市快翔复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长春市飞翔复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林再文、刘永琪、商伟辉、邹志伟、王海芳购买其合计持有的长春长光宇航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78.89%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本次交易完成后,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交易预计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预计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之签章页)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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