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37 证券简称:赛象科技 公告编号:2015-030
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确认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
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5月11日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激励对象所持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以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满足,根据公司201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将按照《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手续。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2年12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草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上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中国证监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备案无异议后,2013年3月1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草案修
订稿)》,公司独立董事对《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13年3月1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和《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4、2013年4月24日,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草案)》及《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激励计划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5、根据《激励计划》及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13年4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授予日为2013年5月2日,向91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592.5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已经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价格、授予数量调整的规定,同意确定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3年5月2日,同意向激励对象首期授予592.5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认真核实,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3年5月2日,同意91名激励对象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获授592.5万份限制性股票。
6、2013年8月2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数量以及确认获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日,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7、2014年5月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
8、2015年5月1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确认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
二、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1、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自2013年5月2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12个月为禁售期。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禁售期后36个月为解锁期,在解锁期内,在满足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时,激励对象可分为三次申请标的股票解锁,分别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至24个月内、24个月后至36个月内及36个月后至48个月内分别申请解锁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40%、30%、30%。
预留股份在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后12个月内授予,锁定期后24个月为解锁期。在解锁期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在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起24个月后至36个月内、36个月后至48个月内分两期分别申请解锁所获限制性股票总量的50%和50%。
截至2015年5月2日,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禁售期已届满,且可申请解除限售。
2、解锁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解锁条件 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锁条件。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
处罚;
(3)出现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
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1)最近一年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 足解锁条件。
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
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
(4)激励对象具有法律法规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
情形。
(5)存在公司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被公司做
出书面处理决定的;
(6)根据公司绩效评价制度,相应年度绩效评价不合格的。
3、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1、公司2014年归属于上市公
(1)201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不得低于授予日前 50,652,795.78元;归属于上市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2)以2011年为基准年,公司2014年度净利润较2011年 益的净利润为37,593,598.42
增长率不低于30%,且2014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64%。元;上述两项数据均不低于授
上述财务指标均以公司当年度经审计并公告的财务报 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
告为准。其中,净资产收益率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且 平均水平。
净利润与净资产收益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2、201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加
及有关规定,实施本计划发生的激励成本应当计入公司相关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成本费用,并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2.96%。
综上所述,公司达到了业绩指
标考核条件。
4、激励对象在各解锁期的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必须合格 2014年度,公司93名激励对象
绩效考核均达标,满足解锁条
件。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1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期解锁相关事宜。
董事会认为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第二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及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
姓名 职务 现持有获授限制 第二期可解锁限 剩余未解锁限制
性股票数量(万 制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数量(万
股) (万股) 股)
史航 90 45 45
总经理/董事
韩子森 81 40.5 40.5
副总经理/董事
董事会秘书/财 31.5 31.5
朱洪光 63
务总监
施政敏 54 27 27
副总经理
向源芳 54 27 27
副总经理
王红军 27 13.5 13.5
副总经理
张继梁 27 13.5 13.5
副总经理
骨干员工(86人) 746.4 367.575 378.825
合计 1142.4 565.575 576.825
注:
1、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75%股份将继续锁定。
2、公司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了以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