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2 号)的规定,现对《公司章程》
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如下:
序号 原章程的内容 修改后的内容
第二条 为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以发起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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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设立,在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码为 91340100711761244Q。
营业执照号为 340106000003814。
第三条 公司于 2008 年 2 月 25 日经 第三条 公司于 2008 年 2 月 25 日经 2007 年度
2007 年度股东大会批/核准,首次向 股东大会批/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400 万 币普通股 1400 万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2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市。
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股票进
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
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本款规定。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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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
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序号 原章程的内容 修改后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合并; 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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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购其股份的。 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司股份的活动。 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5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6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序号 原章程的内容 修改后的内容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益。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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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证券。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责任。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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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序号 原章程的内容 修改后的内容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方案、决算方案; 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作出决议;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所作出决议;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序号 原章程的内容 修改后的内容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提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