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
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根据现行有效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条目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定型包装乳及乳制品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定型包装乳及乳
(含不锈钢桶装)生产、加工和销售;蛋白饮料生产、加工和销售;批 制品(含不锈钢桶装,30KG/桶)生产、加工和销售;禽畜的饲养、
发、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禽畜的饲养、加工及销售;普通货物 加工及销售;蛋白饮料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按许可证有效期经
运输;国内商业贸易(国家有专项规定除外);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 营);普通货物运输、货物道路运输、道路专用运输(罐式,冷
第十三条 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藏保鲜);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批发兼零售;国内商业贸易(国
资产投资经营管理,企业策划、咨询服务;五金交电、矿产品、有色金 家有专项规定除外);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
属的销售(具备经营场所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除国家专控外)。 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资产投资经
营管理,企业策划、咨询服务;五金交电、矿产品、有色金属的
销售(具备经营场所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除国家专控外)。(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第二十三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司收购其股份的。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第二十四条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主动退市除外),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第二十八条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因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 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份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