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第六
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附件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条目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6,909.9335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6,904.9335 万元。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6,909.9335 万股,均为普通股股份。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6,904.9335 万股,均为普通股股份。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第三十七条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法承担赔偿责任。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第四十条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
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 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
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第四十一条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的 30%; 计总资产的 30%;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应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通过。 公司董事、总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对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 外担保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