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29 证券简称:皇氏集团 公告编号:2020–068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于 2020 年 9 月 11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会议材料已于 2020
年 9 月 8 日以书面或传真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 9 人,实
际参加表决的董事 9 人。会议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关于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 24,000 万元的议案;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及银行融资的合理规划,为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满足公司营运资金的需求,经研究:
同意公司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申请总额度不超过 24,000 万元的授信,其中集团本部单一授信总额不超过 15,000 万元,下属控股子公司授信总额不超过 9,000 万元。授信额度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额度、银行承兑汇票额度、开立国内信用证及项下融资额度等,单笔业务不超过一年期限,其中集团本部授信项下具体单笔业务事项以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及其下辖二级分行签订的合同为准。本次申请的
授信额度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周转等,公司将以销售货款作为还款来源。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关于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13,500 万
元的议案;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及银行融资的合理规划,为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满足公司营运资金的需求,经研究:
1.同意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13,500 万
元,期限壹年,按实际融资需求分笔申请用信,用于生产经营周转等,以销售货款作为还款来源。
2.上述授信由子公司皇氏集团华南乳品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关于下属公司为皇氏集团遵义乳业有限公司设备采购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下属公司皇氏集团华南乳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公司”)拟向大连冰山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山集团”)签署《保证函》,同意对皇氏集团遵义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遵义乳业”)在与冰山集团签订的《采购合同》中的所有付款义务(包含但不限于合同货款、违约金、应付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用于遵义乳业向供应商冰山集团采购设备时使用供应商信用额度 9,856,707.84 元人民币,担保期限自《采购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遵义乳业完全履行《采购合同》约定的所有合同义务完毕之日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已超过公司 2019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本次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 2020 年 9 月 12 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公司为皇氏集团遵义乳业有限公司设备采购提供担保的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其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关于变更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工作需要,董事会同意王婉芳女士辞去证券事务代表一职,聘任潘恒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潘恒女士简历详见附件。
王婉芳女士辞去证券事务代表一职后,仍在公司担任董事、董事会秘书。
潘恒女士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771-3211086 传真号码:0771-3221828
电子邮箱:hsryhhy@126.com
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高新区丰达路 65 号
邮政编码:530009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二日
附:潘恒女士简历
潘恒女士,1982 年 6 月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已取得董事会秘书资
格证书。曾任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证券部经理、广西亚王水电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总监,储备董事会秘书。
潘恒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