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28 证券简称:新朋股份 公告编号:2020-081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 股权激励权益首次授予日:2020年12月17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825万股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12月17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
(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本次授予 占本次激励计
姓名 职位 性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 划公告日股本
(万股) 总数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郑伟强 董事、总裁 110 11.00% 0.14%
沈晓青 董事、副总裁 70 7.00% 0.09%
徐继坤 董事、副总裁 70 7.00% 0.09%
李文君 董事、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 70 7.00% 0.09%
赵刚 董事、市场战略部总监 40 4.00% 0.05%
中层管理/核心业务人员(共 8 人) 465 46.50% 0.61%
预留部分 175 17.50% 0.23%
合计(13 人) 1,000 100.00% 1.31%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限售。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完成日起满18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次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18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0 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30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2 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42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54 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自相应的授予完成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次解除限售。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2020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的解除限售期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1年授予,则预留部分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24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 4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享有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根据本计划不能解除限售,则由公司收回。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根据本计划不能解除限售,则由公司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2、限售期满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解除限售日。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为解除限售期。在解除限售期内,若当期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可对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除限售。未按期申请解除限售的部分不再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注销;若解除限售期内任何一期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则当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注销。在解除限售期满,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该情形在《激励计划(草案)》项下规定的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四)本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9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9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3%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9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1)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0年度授出,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9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9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3%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9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2)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度授出,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9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9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3%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9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注:上述2021年至2023年考核期间的净利润指标,是指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不剔除本次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当年度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新朋股份达到上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以及个人岗位绩效考核达标的前提下,才可解除限售。具体解除限售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组织实施。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共分为合格、不合格,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考核等级 考核分数 解除限售比例
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