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27 证券简称:富安娜 公告编号: 2023-076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六期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首次授予日:2023 年 11 月 23 日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163 人
首次授予价格:4.40 元/股
首次授予数量:9,600,000 股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第六期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23 年 11 月 23 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六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公司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
为 2023 年 11 月 23 日,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第六期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一)第六期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第六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9 月 28 日
和 9 月 29 日披露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的更正公告》、《关于<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更新后)等文件。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为了更好地实施第六期激励计划,进一步增强股权激励效果、达到激励目的,经过综合评估与慎重考虑,公司决定修订本次激励计划中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3、2023 年 10 月 23 日至 2023 年 11 月 1 日,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及职务在公司官网(http://www.fuanna.com.cn/)公示。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
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2023 年 11 月 2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3 年 11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第
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2023 年 11 月 8 日,公司于巨潮
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66)。
5、2023 年 11 月 23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六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确定 2023 年 11 月 23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
的 163 名激励对象授予 9,600,000 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 4.40 元/股。公司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六期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确定首次
授予日为 2023 年 11 月 23 日,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中“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3 年 11 月 23 日;
2、首次授予数量:9,600,000 股
3、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163 人;
4、首次授予价格:4.40 元/股;
5、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6、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 60 个月。
(2)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未来 36 个月内按 30%:30%:40%的比例分三期解除限
售。激励对象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和36 个月。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解除限售比例及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首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
量比例
第一次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解除限售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次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解除限售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次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解除限售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7、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
姓 名 职 位
量(万股) 授予总量的比例 当前总股本比例
林汉凯 (董事) 32 2.67% 0.04%
王魁 (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 20 1.67% 0.02%
中层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908 75.67% 1.10%
(共计 161 人)
预留限制性股票 240 20% 0.29%
合计 1200 100% 1.45%
注:
1、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
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8、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9、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任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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