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26 证券简称:永太科技 公告编码:2017-47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2017年6月2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7年4月19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更正公告》,因部分员工姓名书写错误及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核算有误,鉴于此,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整,由437人调整为434人,本激励计划授出的限制性股票总份额不变。
4、2017年4月29日,公司监事会出具《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认为本次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且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公司已经通过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公司网站等方式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时间为2017年4月19日---2017年4月28日。在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收到对于公示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异议。
5、2017年5月5日,公司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6、2017年6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
鉴于激励对象中2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全部限制
性股票、1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及授予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735.20万股调整为708.20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总人数由434人调整为398人。
调整后的情况如下:
序 获授股票数量 获授股票数量 获授股票数
号 姓名 职务 (万股) 占标的股票数 量占当前总
量的比例 股本的比例
1 罗建荣 董事 14 1.8111% 0.0171%
2 金逸中 董事、副总经理 14 1.8111% 0.0171%
3 陈丽洁 董事、财务总监 14 1.8111% 0.0171%
4 邵鸿鸣 董事 14 1.8111% 0.0171%
5 戴涛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13 1.6818% 0.0159%
6 章正秋 副总经理 13 1.6818% 0.0159%
7 周智华 副总经理 13 1.6818% 0.0159%
8 白友桥 副总经理 13 1.6818% 0.0159%
9 王春华 副总经理 13 1.6818% 0.0159%
10 黄锦峰 副总经理 13 1.6818% 0.0159%
11 卫禾耕 副总经理 13 1.6818% 0.0159%
小计 147 19.0168% 0.1795%
中层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561.20 72.6003% 0.6852%
共计387人
预留部分 64.80 8.3829% 0.0791%
合计 773.00 100% 0.9438%
注:
1、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3、上述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信息已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布;
4、合计数与各子项相加结果的不一致是由于计算尾差造成的。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中确定的人员。
根据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经公司董
事会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成本和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鉴于激励对象中2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及授予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对调整股权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本次调整因激励对象离职取消授予限制性股票或个人原因放弃本次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相关规定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且均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未超出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对象范畴。因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六、律师的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首次授予日的确定、授予条件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公司章程》及《2017年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1、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