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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太科技: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17

永太科技: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326        证券简称:永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4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 于 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6 日召开
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4 年 6 月 28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4 年 6 月 28 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3、2024 年 6 月 29 日至 2024 年 7 月 8 日,公司在内网 OA 系统“通知公
告”栏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4 年
7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4、2024 年 7 月 15 日,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披露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激励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5、2024 年 7 月 16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及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原拟授予的 16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
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6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股份数量进行
相应调整,激励对象人数由 321 人调整为 305 人,限制性股票总数量由 1,231.00
万股调整为 1,179.00 万股。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激励计划与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方案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对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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