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25 证券简称:洪涛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5
债券代码:128013 债券简称:洪涛转债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并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5 月 27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5 月 27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5 月27日上午 9:15-9:25,9:25-11:30,下午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发西路 28 号洪涛股份大厦 22 楼会
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年新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476,245,583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2.960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91,705,18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7.109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84,540,4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851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1,337,46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92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1,337,46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0926%。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年新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朱永梅律师、邬克强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了见证。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476,190,1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4%;反对5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5%;弃权 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476,190,1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4%;反对5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5%;弃权 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476,190,1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4%;反对5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5%;弃权 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476,054,6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99%;反对
18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0%;弃权 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46,5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7267%;反对 18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8771%;弃权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63%。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476,190,1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4%;反对5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5%;弃权 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82,0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8578%;反对 5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459%;弃权 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63%。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朱永梅律师、邬克强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