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
发西路 28 号洪涛股份大厦;
刘年新,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望,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李中才,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涛股
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2020 年年度报告》显示,2020 年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4,951.23 万元,同比由盈转
亏。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2020 年度业绩预告,迟至 2021 年
4 月 24 日才披露 2020 年度业绩快报。
洪涛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3.1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5.3.1 条、第 5.3.2 条的规定。
洪涛股份董事长刘年新、总裁刘望、时任财务总监李中才未
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对洪涛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
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
施标准(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所对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作
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年新、总裁刘望、
财务总监李中才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