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名单及数量的事项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名单及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名单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1、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25 日,该授予日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2、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综上,我们同意以 2021年 11 月 25 日为授予日,向 13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873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梁 侠 赵庆祥 池朝福
日期:2021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