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制度》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章,作为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及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为全资子公司浙江普利特
新材料有限公司、重庆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及贷款提供担保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本次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15,000 万元,占公司2020 年底经审计净资产的 5.56%,其中为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5,000 万元,为重庆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10,000 万元。截至本担保公告日, 合计对
外担保实际余额为 20,837.11 万元,占公司 2020 年底经审计净资产的 7.72%。
我们认为:本次担保的对象均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为满足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本次银行综合授信将有利于其经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目前,公司已制定了严格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对外担保风险。上述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的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
尚志强
吴星宇
赵世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