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22 证券简称:理工能科 公告编号:2024-061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控股股东宁波天一世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向公司提供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宁波天一世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一世纪”)持有公司股份 108,956,706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所持股份)的 30.00%。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方洁先生持有天一世纪 51.8%股权,并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8,642,721股。天一世纪、周方洁先生合计持有公司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所持股份)的 35.14%。
天一世纪拟自本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减
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3,000,0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所持股份)的 0.83%。
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宁波天一世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宁波天一世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身份:控股股东
3、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天一世纪持有公司股份 108,956,706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所持股份)的 30.00%。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方洁先生持有天一世纪 51.8%股
权,并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8,642,721 股。天一世纪、周方洁先生合计持有公司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所持股份)的 35.14%。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包括因权益分派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部分)。
3、减持数量及占公司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3,000,0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所持股份)的 0.83%。若计划减持期间有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对上述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股份的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5、减持时间区间:自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根据法律法规
及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6、减持价格区间:视市场价格而定。
三、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天一世纪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承诺中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正在长期履行中。
除上述正在履行中的承诺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2009 年 12 月天一世纪
及周方洁先生承诺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天一世纪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方洁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天一世纪的股权,也不由天一世纪收购该部分股权。
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2015 年 10 月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天一世纪承诺:(1)本公司通过本次交易认购的理工能科股份自理工能科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2)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本公司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理工能科股份由于理工能科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3)本公司在本次交易前所持有的理工能科股份自理工能科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转让;(4)
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按照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
2、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方洁先生承诺:(1)本人通过本次交易认购的理工能科股份自理工能科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2)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本人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理工能科股份由于理工能科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3)本人在本次交易前所持有的理工能科股份自理工能科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转让;(4)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按照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
以上承诺均已履行完毕,未出现违反承诺的行为。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与天一世纪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不一致的情况。
四、相关风险提示
1、天一世纪将根据市场环境、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
2、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不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未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 30%。公司控股股东的减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要求。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后,天一世纪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减持计划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持续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5、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天一世纪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宁波天一世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