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22 证券简称:理工能科 公告编号:2024-004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回购用途: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3)回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8,000 万元(含),不低于人民币 9,000 万
元(含)。
(4)回购价格:不超过 18 元/股(含),该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未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5)回购数量: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8 元/股的条件下,按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18,000 万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 1000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2.64%;按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 9,000 万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 500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32%,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6)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7)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2、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经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本次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持股 5%以上股东提出的明确减持公司股票计划,若后续收到相关减持计划,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尚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或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存在根据相关情形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顺利实施前述用途,存在已回购股份无法授出和股份注销的风险。
(3)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最终回购股份的实际执行情况,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存在回购方案调整、变更、终止的风险。
(4)公司将根据本次回购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4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公司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A股股票,用于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目的
为有效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切实提高公司股东的投资回报,使公司股价与公司价值相匹配,同时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核心团队的工作积极性,有效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公司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 36 个月内实施前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回购数量区间
(一)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二)拟回购股份的价格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拟定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18 元/股,未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将根据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经营规划及财务状况等情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三)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区间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 9000 万元(含)人民币,不高于 18000 万元(含)
人民币。按本次回购价格上限 18 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的数量区间约为 500万股至 1000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区间为 1.32%—2.64%,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数量为准。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数量。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
1、拟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在境内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拟回购股份的用途: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五、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拟回购股份的期限
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数量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将根据董事会决议,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2、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1、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若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公司未来的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在回购股份成本价格不超过 18 元/股的条件下,按回购金额下限9000 万元(含),预计回购数量为 500 万股测算,回购股份比例约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1.32%,则预计回购股份转让后的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类别
数量(单位:股) 比例 数量(单位:股) 比例
有限售股份 14,128,291.00 3.73% 19,128,291.00 5.05%
无限售股份 365,019,679.00 96.27% 360,019,679.00 94.95%
总股本 379,147,970.00 100% 379,147,970.00 100%
2、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若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公司未来的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在回购股份成本价格不超过 18 元/股的条件下,按回购金额上限18000 万元(含),预计回购数量为 1000 万股测算,回购股份比例约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2.64%,则预计回购股份转让后的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类别
数量(单位:股) 比例 数量(单位:股) 比例
有限售股份 14,128,291.00 3.73% 24,128,291.00 6.36%
无限售股份 365,019,679.00 96.27% 355,019,679.00 93.64%
总股本 379,147,970.00 100% 379,147,970.00 100%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影响的分析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公司未经审计总资产 3,573,681,820.98 元、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3,210,547,451.95 元、负债合计 363,180,565.00 元,货币资金为 643,758,846.67 元。假设以本次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 180,000,000.00 元测算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货币资金的比重分别为 5.04%、5.61%、27.96%,公司拥有足够的自有资金和能力支付本次股份回购价款的总金额上限 180,000,000.00 元。公司现金流良好,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回购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会确认相关费用,具体费用影响以公司正式出具的方案为准。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向市场传递了公司管理层看好公司内在价值的信号,有利于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增强公众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并进一步提升公司价值,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未来将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将企业、员工、股东利益相统一,有利于公司长期健康发展,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提升公司整体价值。
回购实施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仍然为宁波天一世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仍然为周方洁先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的条件。
全体董事承诺:本人在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回购事项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是否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说明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前六个月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公司未收到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