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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英: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29

ST华英: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321        证券简称:ST华英        公告编号:2022-093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年 11 月 2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22022002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2022 年 12 月 2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4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11
月 24 日、2022 年 12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9)、《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2)。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英农业),住所:河南省潢川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 1 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华英农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 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华英农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 年,华英农业通过少记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营业外支出
 等方式,虚增利润总额 16,775.30 万元,导致华英农业 2020 年年度
 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法律文书、公告、财务资料、情况说明、 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华英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 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 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银行账户,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 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 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 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目前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
 营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立案调查目前已经结案,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 的情况,公司本次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
 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3、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违规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 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有关公司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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