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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321 深市 华英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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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英农业: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资产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6-02-07


证券代码:002321        证券简称:华英农业        公告编号:2026-009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资产租赁合同>暨关联交
                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概述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拟与沭阳众客种禽有限公司签署<合作经营合同>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沭阳众客种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菏泽益华种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华种禽”)。益华种禽设立后,拟由益华种禽租赁公司全资子公司菏泽华英禽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菏泽华英”)的闲置种禽养殖及孵化相关资产,经营“白羽肉鸭种禽养殖及孵化项目”。在上述《合作经营合同》项下,菏泽华英与益华种禽分别签署了《资产租赁合同》,将位于菏泽市单县的部分种禽养殖及孵化资产
租赁给益华种禽,租赁期限至 2025 年 11 月 30 日止。

  近期,菏泽华英与益华种禽经友好协商,拟新签署为期五年(2026
年 3 月 1 日至 2031 年 2 月 28 日)的《资产租赁合同》,年租金 775
万元,涵盖土地、厂房、生产设备及配套附属设施(其中土地厂房租
金 455 万元,设备设施 320 万元),合计总租金 3,875 万元。

  (二)关联关系说明

  王华君先生为公司董事,同时兼任益华种禽董事,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益华种禽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三)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租赁事项包括:前述租赁事项首期届满后,菏泽华英与益华种
禽经协商一致,同意将租赁期限延长三个月至 2026 年 2 月 28 日,延
长期对应租金总额为 159.96 万元。

  (四)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6 年 2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资产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王华君先生已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该项议案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菏泽益华种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张明

  3、注册资本:7,000 万元

  4、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5、住所: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园艺街道开发区东外环北端路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牲畜销售(不含犬类);畜牧渔业饲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家禽饲养;种畜禽生产;种畜禽经营;兽药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7、股权结构:公司持有益华种禽 35%的股权,沭阳众客种禽有限公司持有益华种禽 65%的股权。(注: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沭阳众客种禽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

  8、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益华种禽为公司董事王华君先生担任董事的参股企业,构成公司关联法人。

  9、益华种禽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2024 年 12 月 31 日
的总资产 12,768.26 万元,净资产 12,180.10 万元,2024 年度营业
收入 32,238.42 万元,净利润 9,025.72 万元;2025 年 9 月 30 日的
总资产 7,272.78 万元,净资产 6,890.82 万元,2025 年 1-9 月营业
收入 4,628.97 万元,净利润-871.47 万元。(注:2024 年度数据已经审计,2025 年前三季度数据未经审计。)

  10、是否失信被执行人:经查询,益华种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合同主要内容

  拟签署《资产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出租人):菏泽华英禽业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人):菏泽益华种禽有限公司

  第 1 条 租赁标的:

  1.1 本次租赁标的为甲方合法拥有的,位于菏泽市单县经济开发区、杨楼镇、黄岗镇、浮岗镇等地的种禽养殖及孵化资产。

  1.2 本租赁标的采取包租的方式,由乙方自行管理,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 2 条 租赁期限、用途

  2.1 甲乙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 5 年,自 2026 年 3 月 1 日至 2031

年 2 月 28 日。租赁期限到期后,再次续租的租赁费上浮不超过 10%,
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2.2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标的仅作为日常生产经营使用。

  2.3 本次租赁期限届满 2 个月前,乙方须对是否续租作出决定,
并将决定结果告知甲方,乙方决定续租的,享有优先续租权,双方另行签署新的资产租赁合同。

  2.4 若租赁期限届满,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乙方尚有正在生产中未出栏生物资产的,则租赁期限自动延长至乙方当批生物资产出栏结束且出售完毕之日。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按日计算延长期间的租金,待延长期间结束后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2.5协议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双方未达成新的租赁合同或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协议后 30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办理交接手续,并保证工作人员向甲方及时归还租赁物及属于甲方的设备设施后撤离(资产自然灭失的除外)。

  第 3 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3.1 乙方支付给甲方的租金为每年 775 万元(大写:柒佰柒拾伍
万元整)1,此租金包含土地、厂房及生产设备、配套附属设施等一切费用(其中土地、厂房租金为 455 万元;生产设备、配套附属设施等为 320 万元)。乙方凭甲方提供的合法发票支付,税金由甲方承担。
  3.2 甲乙双方同意,如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发生终止租赁使用部分资产的情况,乙方支付甲方的租金数应依该资产的价值按双方协商确定的金额做相应减少。

  3.3 乙方应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第 1 年
度租金 775 万元(大写:柒佰柒拾伍万元整);剩余租金每年支付一1本次租赁《沭阳众客种禽有限公司、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华英禽业有限公司之合作经营合同》约定项下部分资产,该部分资产的租金为 775 万元/年。

次,租金支付日期同第一年。

  第 4 条 租赁标的的交付

  4.1甲方应承诺租赁标的资产设备必须达到乙方生产要求的标准。
  4.2 甲方在交付租赁标的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4.2.1 该租赁标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齐备,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合法有效的土地、房屋、环保验收、消防验收等满足乙方生产经营所需的所有行政审批手续;

  4.2.2 该租赁标的产权清晰、无争议,未设立抵押;

  4.2.3 甲方按乙方标准完成租赁标的改造、建设和装修,满足乙方生产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水、电、锅炉齐全、蒸汽管道到达车间)。
  第 5 条 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承担

  5.1 乙方应自实际承租之日起按时交纳自行负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污水处理费)。

  5.2 其他合理应收取的费用(如政府行为等)。

  以上收费标准中,水电费以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准,物业管理费以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为准。

  除本合同第 5.1、5.2 条约定的费用外,乙方无需再交纳任何费用,凡与租赁标的有关所需交纳的其他税费均由甲方负责交纳或承担。
  第 6 条 租赁标的维修、维护、保养

  6.1 乙方对租赁标的负有妥善使用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6.2 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标的的专用权。乙方在占用、使用租赁标的期间,如租赁标的造成乙方及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3 因乙方原因对租赁标的造成重大损害(正常磨损、自然折旧
或因不可抗力因素损坏除外)时,乙方应将租赁标的恢复到可继续使用的状态或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6.4 因租赁标的设计或用料等缺陷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 7 条 装修、改造

  7.1 在租赁期限内,如乙方须对租赁标的进行可能影响租赁标的结构和寿命的装修、改造,须事先向甲方提交装修、改造设计方案,并经甲方同意。不影响租赁标的结构和寿命的装修、改造,乙方有权根据生产需要自行确定。

  7.2 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乙方添置在租赁标的上的物品,由乙方自行拆除。但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新建且不能拆除的,或附合在房屋上、拆除会影响房屋结构的,由甲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折旧后的剩余价值向乙方购买。

  第 8 条 租赁标的的转让与转租

  8.1 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提前终止合同或部分及全部收回租赁标的或出售、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租赁标的;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租赁标的时,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如甲方将其转让与第三人,甲方应保证该等受让人遵守本合同的全部规定。

  8.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租赁标的。

  第 9 条 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9.1 甲方是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已经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合法授权和批准,并已实施所有使本合同有效订立及生效所必需的行为,且有全权订立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9.2 甲方对租赁标的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权签署本合同将租赁标的进行出租(转租);租赁标的或与其相关的任何权利和利益,不受任何抵押权、优先权或第三人权利主张的限制,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或潜在争议;租赁标的不会因中国法律或任何第三人的权利主张而被没收或扣压,或者被施加以抵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负担。
  9.3甲方签署本合同及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规定。

  9.4甲方保证租赁标的符合出租使用要求,保证租赁标的内的水、电、气等可正常运行,且具备合法运营手续。

  9.5 甲方保证协助乙方协调处理好与当地政府和部门的关系。
  9.6 甲方保证,其对租赁标的物所拥有的合法所有权和使用权期限不短于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

  第 10 条 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0.1 乙方是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已经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合法授权和批准,并已实施所有使本合同有效订立及生效所必需的行为,且有全权订立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10.2 乙方签署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 11 条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1.1 因不可抗力导致租赁标的全部或部分毁损或灭失,租赁资产无法满足乙方生产要求的,甲方负责将租赁标的恢复/修复到可以满足乙方正常使用的状态,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经甲方请求,乙方可对恢复/修复费用予以垫付,垫付后乙方有权从租金中扣除。若不可抗力发生后,甲方不愿维修/修复,导致乙方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
双方均有权解除本租赁合同,且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在本合同解除前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因本合同的解除而丧失权利。

  11.2 租赁期间如因政策发生重大调整,致使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自一方的解除通知到达另一方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