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21 证券简称:*ST华英 公告编号:2021-046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整投资意向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信阳中院”)已于2021年 6 月 5日出具《决定书》【(2021)豫15破申4-1号、(2021)豫15破申4-2号】,决定对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并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和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临时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年6月6日披露的《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并指定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2)。
2、本次签署的协议为原则性意向协议,本次合作的各项具体内容与合作细节,后续将根据相关工作进展,由双方协商谈判,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与上海新增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增鼎”)签署了《重整投资意向协议》(以下简称“《意向协议》”)。现将《意向协议》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意向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方
甲方:上海新增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有意向参与乙方重整投资,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有意向作为乙方重整投资人,参与乙方的重整投资。
2、甲方将以恢复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减轻上市公司债务负担为出发点,在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框架下,采取多种措施支持乙方预重整及重整工作。
3、双方应相互配合,全力推进上述华英农业预重整及重整工作。各方将根据合作事宜推进情况,以有利于稳定上市公司平台、有利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有利于员工队伍的稳定为原则,协商开展后续相关工作。
4、协议签署后,双方成立专项工作组,负责推进各项具体合作事宜。
5、在依法确定重整投资人时,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投资权。
二、对公司的影响
《意向协议》的签订有利于公司预重整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利于推动公司尽快进入重整程序,并通过重整解决沉重债务包袱,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回归可持续发展轨道。
三、风险提示
(一)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
目前信阳中院已经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公司将积极配合法院及
临时管理人开展相关预重整工作,但预重整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信阳中院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不代表信阳中院最终受理公司重整,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截至目前,该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
(二)公司股票存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因公司 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表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公司2020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被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表了无法表示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13.3条、第14.3.1条等之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了“其他风险警示”及“退市风险警示”处理。
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条等规定,公司股票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叠加“退市风险警示”处理。
(三)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目前,公司股票交易已被深交所实行了“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如果公司2021年度出现《上市规则》第14.3.11条之规定情形的,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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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