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
本合同于2015年8月31日由下列双方在中国河南省潢川县签订:
甲方: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家富
住所 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
乙方:中铁宝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钦
住所 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
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双方已于2015年3月29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以下简称“原股份认购合同”),约定在中国证监会核准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后,乙方将根据核准的发行方案及原股份认购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进行认购。现双方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之股票的相关事宜,达成本股份认购合同补充合同如下:
一、原股份认购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第3项修改为:
3、本合同项下约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如未获得如下通过、批准或相关前提条件未能成就,则双方均不构成违约:
(1)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
(2)有权国资主管部门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
(3)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
二、原股份认购合同“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条件及生效时间”修改为:
本合同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后立即生效:
(1)本次非公开发行经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
(2)有权国资主管部门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
(3)本次非公开发行经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
三、其他事项
1、本补充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补充合同作为原股份认购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原股份认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合同有约定的,以本补充合同为准;本补充合同未约定的,依照原股份认购合同执行。
3、本补充合同正本壹式陆份,双方各执壹份,其余留存公司或报有关政府部门。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宝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之签署页)
甲方(盖章):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宝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之签署页)
乙方(盖章):中铁宝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