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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通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27

乐通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深圳市大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晟资产”)、郭虎、张翼飞、姚银可、周逸怀、石煜磊、张亚军和周国平持有的浙江启臣科技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以及购买湖南南华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戈玉华、戴石良、李国荣、蔡益青、符建文、李晓洋、俞东方、曾庆益、王怀杰、谢海、张雄、许诺、袁国安、赵新衡、李真、李智、刘争奇、谢钟翔、岑秉聪、彭忠勇、刘伟、张谷、尹嘉娃、冯春华、卢爱玲、章玉玲、杨斌持有的湖南核三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45%的股权,同时,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大晟资产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合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公司与大晟资产签署的 《关于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公司与大晟资产、南华资产及郭虎等 34 名自然人签署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等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及资料,经审慎分析,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本次重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进一步审核要求,乐通股份与大晟资产、南华资产、郭虎等 34 名自然人经友好协商一致,签订了《关于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经审阅,签订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相关监管政策和监管规则的要求,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签署上述协议,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蓝海林                何素英                  王悦

                                                      2021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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