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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亚联:关于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5

*ST亚联:关于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316        证券简称:*ST亚联      公告编号:2022-090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2、涉案的金额:人民币325,5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

  3、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因债务提前到期,公司将面临需支付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仲裁成本等费用,将导致公司财务费用增加,进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影响。同时鉴于目前公司所涉及的仲裁执行案件,可能导致公司持有的开店宝科技45%股权被司法拍卖,如拍卖成交,则开店宝科技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可能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但由于上述执行事项尚未完成,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亦无法判断对公司退市风险的影响,具体影响以最终拍卖结果及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联发展”)于近日收到辽源仲裁委员会发出的《辽源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2)辽仲字第0051号】(以下简称“裁决书”)及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源中院”)发出的《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吉04执60号】。

    一、有关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本次仲裁事项申请人为辽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源农商行”);被申请人为亚联发展、大连永利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利发展”)。

  为归还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前期因收购开店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开店宝科技”)45%股权向公司提供的并购项目借款,公司向由辽源农商行作为牵头行和代理行,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吉林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参加行组成的贷款银团申请贷款人民币325,500,000元,并签订编号:LYYTJ220926W《人民币银团借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同日,为确保本合同项下义务得以切实履行,公司与辽源农商行及5家参加行签订编号为LYYTD2209261W的《抵押担保合同》,以公司持有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签订编号为LYYTZ220926W的《质押担保合同》,以公司持有的开店宝科技45%股权提供质押担保;此外,永利发展作为保证人与辽源农商行及5家参加行签订编号为LYYTB2209262W的《保证担保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合同签订后,辽源农商行及5家参加行分别向公司账户支付了约定款项。公司为上述抵押、质押财产办理了登记手续。其后,因辽源农商行及5家参加行认为公司涉及重大诉讼,可能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损害本合同项下贷款人权益,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贷款提前到期,辽源农商行以此向辽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履行还款义务。

    二、裁决情况

  裁决书裁决如下:(一)亚联发展立即偿还辽源农商行贷款本金325,5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给辽源农商行;(二)确认辽源农商行有权对亚联发展提供抵押的位于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新竹路4号新竹苑6幢房屋享有抵押担保物权,并以上述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9,000,000.00元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及其他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三)确认辽源农商行有权对亚联发展提供质押的开店宝科技45%的股权行使质押担保物权,并以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325,500,000.00元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及其他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四)永利发展对亚联发展应当承担的上述偿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仲裁费由亚联发展、永利发展连带负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仲裁案件的执行情况

  辽源农商行于裁决生效之日向辽源中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辽源中院向公司
出具了《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辽源中院依据生效裁决裁定冻结亚联发展持有的开店宝科技45%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对股权进行处分。

  辽源中院向开店宝科技及其全体股东发出《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根据辽源农商行的申请,将通过阿里巴巴司法拍卖平台依法拍卖亚联发展持有的开店宝科技45%股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辽源中院在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通知开店宝科技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辽源中院根据辽源农商行的申请,裁定拍卖亚联发展持有的开店宝科技45%股权。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债务提前到期,公司将面临需支付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仲裁成本等费用,将导致公司财务费用增加,进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影响。同时鉴于目前公司所涉及的仲裁执行案件,可能导致公司持有的开店宝科技45%股权被司法拍卖,如拍卖成交,则开店宝科技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可能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但由于上述执行事项尚未完成,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亦无法判断对公司退市风险的影响,具体影响以最终拍卖结果及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辽源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2)辽仲字第0051号】;

  2、《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22)吉04执60号】;

  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吉04执60号】。
  特此公告。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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