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6 证券简称:ST亚联 公告编号:2024-039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联发展”)于2023年12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02023012号),于2024年8月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证监处罚字[2024]1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2024年8月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7)及《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王永彬,男,1968 年 6 月出生,时任亚联发展董事长,住址:辽宁省大连
市沙河口区。
陈道军,男,1974 年 4 月出生,时任亚联发展财务总监,住所:广东省深
圳市南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亚联发展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亚联发展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开店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商返现业务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
发展 2021 年虚减营业成本 13,714,256.57 元、虚增预付账款 13,714,256.57 元
开店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店宝”)系纳入亚联发展 2021 年
合并报表的非同一控制子公司,亚联发展持股比例 45%。
开店宝与合作方联合推出市场活动,将收到的系统接入费、机具激活奖励以返现的形式返给服务商。每月记账时,开店宝以当月开户情况作为预估数计提自身成本,待开店宝与合作方进行数据核对并完成结算单确认后,开店宝将本应由合作方承担的返现进行账务处理,冲减开店宝主营业务成本。
2021 年,开店宝在核算服务商返现业务时出现错误,将 2020 年底已经冲减
的 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11 月返现给代理商的资金,在“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再次进行了冲减,从而导致 2021 年少确认主营业务成本 13,714,256.57 元,多确认预付账款 13,714,256.57 元。开店宝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虚减营业成本13,714,256.57 元、虚增预付账款 13,714,256.57 元。
(二)开店宝资金调节业务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 2021 年虚减营业
成本 7,111,150.00 元、应付账款 7,111,150.00 元
开店宝在日常经营中对服务商的层级进行业务设定,在下级服务商分润提现时,以收取提现服务费和提现手续费的形式扣减部分下级服务商的分润金额,将该扣减费用划转到上级服务商。开店宝在调整代付代收开 P0S、开店云、U米系三个项目组服务商分润资金时,未考虑该扣减费用需给到上级服务商,未补计提
成本,导致 2021 年分别少确认 1,425,004.35 元、1,608,668.75 元和 4,077,476.90
元主营业务成本和应付账款,合计少确认主营业务成本 7,111,150.00 元、应付账款 7,111,150.00 元。开店宝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虚减营业成本 7,111,150.00元、应付账款 7,111,150.00 元。
(三)开店宝子公司错误清理三年以上不需支付的应付账款,导致亚联发
展 2021 年虚减应付账款 8,278,844.67 元、营业成本 8,278,844.67 元
浙江即富金融数据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即富”)系开店宝的全资子公司。在浙江即富与代理商业务协议约定中,服务商承诺,如服务商连续 6 个月未能拓展新用户的,则协议自前述六个月期满时自动终止,浙江即富暂停向服务商支付推广服务费。浙江即富基于与代理商的协议约定以及相关应付款项支付请求权已过三年民事诉讼追溯时效的情况,对三年以上不需支付的应付账款进行了错误清理,由于上述款项未计入营业外收入,导致少确认主营业务成本、应付账款 8,278,844.67 元。浙江即富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虚减应付账款
8,278,844.67 元、营业成本 8,278,844.67 元。
(四)开店宝银联清算款差异调整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 2021 年虚
减营业收入 3,178,768.52 元、营业成本 3,369,494.63 元、应交税费 190,726.11 元
开店宝会计核算时,“应付待清算款”科目既核算银联收入项又核算银联成
本项,同时,该科目还核算 T0 垫资成本。开店宝 2018 年 1 月至 2019 年 4 月计
提的 T0 垫资成本和实际支付垫资成本差异 1,421,614.45 元,2019 年 1 月至 2021
年 6 月账面应付待清算款和实际待清算资金历史性差异 1,947,880.18 元,两笔差异合计 3,369,494.63 元。2021 年,开店宝对“应付待清算款”科目进行调整,将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上述两笔差异直接冲减主营业务成本,导致 2021 年少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3,178,768.52 元、主营业务成本 3,369,494.63 元、应交税费190,726.11元。开店宝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虚减营业收入3,178,768.52元、营业成本 3,369,494.63 元、应交税费 190,726.11 元。
(五)开店宝手续费返还业务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 2021 年虚减营
业收入 33,619,560.65 元、营业成本 35,636,734.29 元、应交税费 2,017,173.64 元
开店宝为激励商户,补贴商户端手续费,将来源于商户的收入,反向补贴给商户。开店宝全资子公司莆田即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莆田即匠”)是开店宝手续费返还代付主体,开店宝向莆田即匠拨付资金,莆田即匠向下游公司发放资金。开店宝将拨付给莆田即匠的款项计入往来款,未计入收入、成本,
导致 2021 年少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33,619,560.65 元、主营业务成本 35,636,734.29
元、应交税费 2,017,173.64 元。开店宝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虚减营业收入
33,619,560.65 元、营业成本 35,636,734.29 元、应交税费 2,017,173.64 元。
(六)开店宝未根据结算单调整主营业务成本,导致亚联发展 2021 年虚减
营业成本 1,999,201.36 元、应付账款 1,999,201.36 元
开店宝在确定每月主营业务成本时,根据当月实际交易量和各产品的前期收益率,预估当月成本,待与项目方完成结算单确认后再按照结算单数据进行调整。开店宝在 2021 年年报出具前未能获取到纸质盖章版结算单,未按经确认的纸质结算单调整暂估的主营业务成本,导致 2021 年少确认主营业务成本、应付账款1,999,201.36 元。开店宝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虚减营业成本 1,999,201.36元、应付账款 1,999,201.36 元。
综上,开店宝 2021 年度少记营业成本 70,109,681.52 元、营业收入
36,798,329.17 元、应付账款 17,389,196.03 元、应交税费 2,207,899.75 元,多记预
付账款 13,714,256.57 元。开店宝上述事项导致亚联发展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利润总额 33,311,352.35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 12.33%;虚增净资产 33,311,352.35 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 81.39%。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财务资料、相关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此外,2022 年 8 月 31 日,亚联发展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公告中表明,经对 2021 年年度数据整理分析,发现 2021 年年度财务报告存在差错,亚联发展主动对 2021 年年度财务报告中应付账款、预付账款、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多个会计科目进行了更正,其中自认调减利润总额 3,331.14 万元,利润总额差错金额占比 12.33%;调减净资产 3,331.14 万元,净资产差错金额占比81.39%。
亚联发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亚联发展的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亚联发展董事长王永彬、财务总监陈道军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永彬负责亚联发展的全面工作,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应负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陈道军组织、直接参与亚联发展 2021 年年度报告编制工作,王永彬、陈道军在亚联发展2021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对亚联发展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错报负主要责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的罚款;
(二)对王永彬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
(三)对陈道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监会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
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监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陈述的情况,公司股票于 2024 年 8 月 5 日开市起停牌一天,于 2024 年 8 月
6 日开市起复牌并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4 条规定的重大违
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8 条规定:“上市公司因触
及本规则第 9.8.1 条第八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1)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2)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已满十二个月。”
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前期会计差错事项,公司已进行深刻的自
查自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