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8 证券简称:威创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6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1 日召开第六届
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的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的内容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资批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资批
[2007]1993 号文、穗外经贸资函[2007]271 [2007]1993号文、穗外经贸资函
号文和穗开管企[2007]787 号文批准,由有 [2007]271 号文和穗开管企[2007]787
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在 号文批准,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广州市市场监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9144010173974661X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10173974661X9。
第十二条(新增) 公司根据中
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
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
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宗旨:秉承“客户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宗旨:秉承
至上,数据为本,创新驱动”的核心理念, “责任、协作、创新”的核心理念,通过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与服务,致力 通过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与服于促进数据流通,赋能数据价值,展现数据 务,致力于持续改善人们信息沟通的魅力,持续改善人们信息沟通与决策的效率 效率与品质,努力发展成为可视化信与品质,努力发展成为引领时代的数据智能 息交流与互动领域的世界级公司,为集成服务公司,为股东创造持久、高效的回 股东创造持久、高效的回报,为员工
报,为员工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 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
占股份总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威创投
发起人 所持股份 额比例 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信联合创业投
(股) 资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创业投资有限
(%) 公司,发起人以净资产折股出资,已
威创投资有限 149,125,5 93 于 2007 年 12 月 19 日前出资到位。
公司 00
深圳市中信联
合创业投资有 8,017,500 5
限公司
广州科技创业 3,207,000 2
投资有限公司
160,350,0 100
总额 00
第十八条 公司系原有限责任公司全体
股东共同以发起方式、整体变更后设立的股
份公司。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为威创投资有限
公司、深圳市中信联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发起人均以净
资产折股出资,发起人股东的出资已于 2007
年 12 月 19 日前到位。
公司发起人及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0,621.4651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906,214,651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为: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906,214,651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规定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的;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必需的。 所必需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二)要约方式;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公司股份时,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决议同意。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意。
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
让。 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