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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创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8-06-22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回购公司股份预案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股东利益的提升。因此,本次公司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自公司自有资金,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结合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本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是可行的。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并具有必要性及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谢石松、胡志勇、杨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