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6 证券简称:中科云网 公告编号:2024-034
中 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6月13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1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四合庄路2号院2号楼东旭国际中心C座1006室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兼总裁陈继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与会股东共计 11 人,代表股份 41,387,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758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股份 5,8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66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0 人,代表股份 35,587,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091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36,177,60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4.159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5,800,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666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30,377,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926%。
3.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出席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爽、郭晓桦出席并见证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的提案及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00《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 41,36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8%;
反对票 2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2%;
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票 36,15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4%;
反对票 2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6%;
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0《关于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 41,36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8%;
反对票 2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2%;
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票 36,15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4%;
反对票 2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6%;
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