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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304 深市 洋河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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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河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09-11-05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Yanghe Brewery Joint-Stock Co., Ltd.
(江苏省宿迁市洋河中大街 11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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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发行人”或 “洋河股份”)
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网(www.cninfo.com.cn)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已承诺将在本公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按照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
特别规定》和《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在章程
中载明:(1)“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和“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项规定”;(2)需安排网络投票的重大事项;
(3)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和监事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4)董事会决定
对外担保时应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和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股东对所持
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1)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自发行人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2)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3、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1)在离任六个月
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2)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3)遵守证券交易所、发行人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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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所作出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4、发行人股东宿迁市蓝天贸易有限公司承诺:(1)宿迁市蓝天贸易有限公
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
让;(2)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满一年后,宿迁市蓝天贸易有限公司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3)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5、发行人股东宿迁市蓝海贸易有限公司承诺:(1)宿迁市蓝海贸易有限公
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
让;(2)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满一年后,宿迁市蓝海贸易有限公司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3)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6、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宿迁市蓝天贸易有限公司股东
承诺:(1)持有的宿迁市蓝天贸易有限公司股权,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2)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宿迁市蓝天贸
易有限公司股权不超过本人持有宿迁市蓝天贸易有限公司股权总数的25%;(3)
若本人从发行人离职,则在离职后的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宿迁市蓝天贸
易有限公司的股权;(4)若本人从发行人离职,则在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
转让宿迁市蓝天贸易有限公司的股权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宿迁市蓝天贸易有限
公司股权总数的50%。
7、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宿迁市蓝海贸易有限公司股东
承诺:(1)持有的宿迁市蓝海贸易有限公司股权,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2)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宿迁市蓝海贸
易有限公司股权不超过本人持有宿迁市蓝海贸易有限公司股权总数的25%;(3)
若本人从发行人离职,则在离职后的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宿迁市蓝海贸
易有限公司的股权;(4)若本人从发行人离职,则在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
转让宿迁市蓝海贸易有限公司的股权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宿迁市蓝海贸易有限
公司股权总数的50%。
8、根据《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
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企[2009]94号)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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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对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在本次发行时通过转持取得的发行人国有股
份,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未经审计的 2009 年三季度财务数据及资产负债表、利
润表、现金流量表,敬请投资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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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
与格式指引》(2009年9月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核准部门、批文及其主要内容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077号)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4,5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配
售”)和网上向所有除参与网下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以外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
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配售900万股,网上
发行3,600万股,于2009年10月27日成功发行,发行价格为60.00 元/股。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
的通知》(深证上[2009] 145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洋河股份”,股票代码“002304”,其中本次发行
中网上定价发行的3,600万股股票将于2009年11月6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二)上市时间:2009年11月6日
(三)股票简称:洋河股份
(四)股票代码:002304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45,000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4,500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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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股东对所持
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1)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自发行人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2)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3、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1)在离任六个月
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2)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3)遵守证券交易所、发行人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
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所作出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4、发行人股东宿迁市蓝天贸易有限公司承诺:(1)宿迁市蓝天贸易有限公
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
让;(2)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满一年后,宿迁市蓝天贸易有限公司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3)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5、发行人股东宿迁市蓝海贸易有限公司承诺:(1)宿迁市蓝海贸易有限公
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
让;(2)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满一年后,宿迁市蓝海贸易有限公司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3)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6、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宿迁市蓝天贸易有限公司股东
承诺:(1)持有的宿迁市蓝天贸易有限公司股权,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2)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宿迁市蓝天贸
易有限公司股权不超过本人持有宿迁市蓝天贸易有限公司股权总数的25%;(3)
若本人从发行人离职,则在离职后的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宿迁市蓝天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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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有限公司的股权;(4)若本人从发行人离职,则在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
转让宿迁市蓝天贸易有限公司的股权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宿迁市蓝天贸易有限
公司股权总数的50%。
7、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宿迁市蓝海贸易有限公司股东
承诺:(1)持有的宿迁市蓝海贸易有限公司股权,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2)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宿迁市蓝海贸
易有限公司股权不超过本人持有宿迁市蓝海贸易有限公司股权总数的25%;(3)
若本人从发行人离职,则在离职后的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宿迁市蓝海贸
易有限公司的股权;(4)若本人从发行人离职,则在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
转让宿迁市蓝海贸易有限公司的股权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宿迁市蓝海贸易有限
公司股权总数的50%。
8、根据《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
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企[2009]94号)的规
定,对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在本次发行时通过转持取得的发行人国有股
份,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八)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发行中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
的900万股股份,自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锁
定3个月。
(九)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发行中网上发行的
3,60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股东名称
发行前 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注 1)
持股数量
(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股) 持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
流通股 - - 405,000,000 90.00% -
江苏洋河集团
有限公司 156,362,985 38.61% 153,224,827 34.05% 2012 年 11 月 6 日
宿迁市蓝天
贸易有限公司 51,075,000 12.61% 51,075,000 11.35% 2010 年 11 月 6 日
宿迁市蓝海
贸易有限公司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