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司 章 程
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福建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闽体改[1994]057 号《关于同
意设立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和闽体改[1994]075号《关于同意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股本总额及股权结构的批复》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已按照国务院国发[1995]17 号《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体改生[1995]117 号《关于做好原有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工作的通知》和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国有
资产管理局体改生[1996]122 号《关于对原有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照《公司法》进行了
规范,于 1996 年 12 月 3 日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体股[1996]17 号
《关于确认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工作的批复》确认,并依
法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2002 年 7 月 9 日,
公司由“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0001569895802。
第三条 公司于 2009年9月 1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400
万股,于 2009 年 10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FUJIAN NANPING SUN CABLE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福建省南平市工业路 102 号;邮政编码:
353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2,233.37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总监、内审总监、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发挥品牌、资本、技术、信息和人才等优势,实现最佳的资源配置,通过合法竞争创造经济效益,追求社会效益,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经济繁荣,为股东获得满意的投资回报竭尽全力。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电线、电缆制造;五金、交电、化工,普通机械,电器机械及器材,仪器仪表,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的销售;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出口本企业自产的各种电线、电缆、铜杆材及其它产品;进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普通货运、国内贸易代理(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3,809 万股,
向发起人发行 3,058 万股,占公司成立时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80.28%。
第二十条 公司在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后的股份总数为 13,400 万股,均为普通股。
经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股份总数 13,400 万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共计转增6,700万股。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20,100 万股,均为普通股。
经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股份总数 20,100 万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共计转增10,050 万股。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30,150万股,均为普通股。
经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股份总数 30,150 万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共计转增15,075 万股。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5,225
万股,均为普通股。
经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股份总数 45,225 万
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红股 2 股,共计转增9,045万股。本次派发红股后公司总股本由45,225万股增至54,270万股,均为普通股。
经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股份总数 54,270 万
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红股 1 股,共计转增5,427 万股。本次派发红股后公司总股本由 54,270 万股增至 59,697万股,均为普通股。
经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股份总数 59,697 万
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红股 1 股,共计转增5,969.7 万股。本次派发红股后公司总股本由 59,697 万股增至65,666.7 万股,均为普通股。
经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股份总数 65,666.7
万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红股 1 股,共计转增 6,566.67 万股。本次派发红股后公司总股本由 65,666.7 万股增至72,233.37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主动退市除外),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