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1年10月22日,贵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定于2021年11月8日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10月23日,贵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该次董事会决议和《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议题、出席对象、与会方式等事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天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8日9:15-15:00。
3、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21年11月8日下午14:30,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庆安路2号公司总部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于洪涛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会议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250,518,2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5343%。
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94,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04%。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点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三)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并通过《关于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的议案》;
关联股东云南兆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LYONE GROUP PTE. LTD.、李刚共持
有有表决权股份126,962,496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23,599,2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9%;反对5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36,726,0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9%;反对5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50,561,7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7%;反对5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50,561,7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7%;反对5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36,726,0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19%;反对5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三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2/3 以上审议通过。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经办律师:
陈敏怡 范瑞祥
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光
二○二一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