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87 证券简称:奇正藏药 公告编号:2021-095
债券代码:128133 债券简称:奇正转债
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11月8日,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甘肃佛阁藏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佛阁”)与华实浩瑞(武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实浩瑞”)、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塔资产”)、北京凯韦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韦诚”)、北斗银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斗银泰”)、湖北瑞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瑞鑫”)、华石鸿洛(珠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石鸿洛”)、武汉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海兴”)、黎雅婷签订《武汉华实劲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共同设立武汉华实劲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工商注册为准,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基金”),总规模30,000万元,甘肃佛阁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10,000万元,认缴比例33.33%。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参与设立基金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
1、基本信息
名称:华实浩瑞(武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神龙大道18号太子湖文化数字创意产业园创谷启动区B1272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王长华
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9年12月30日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股权类投资并从事相关咨询服务业务(不含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和禁止的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股权结构:王长华持股40%,钱伟琛持股20%,石想荣持股20%,郑小国持股5%,京城合众(珠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20%。
2、登记备案情况
华实浩瑞已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规定等履行登记程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71013。
3、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的说明
(1)华实浩瑞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2)华实浩瑞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3)华实浩瑞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
(二)其他有限合伙人
1、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园
注册资本:35,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3年01月07日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2、北京凯韦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汇园13号楼303室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香山
注册资本:1,2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8年01月06日
经营范围:对科技产业、工业、房地产业、文化体育设施的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企业形象策划;财务咨询;举办展览展销活动;出租写字间。(“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3、北斗银泰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1号2号楼8层803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平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6年03月16日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项目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转让;企业策划;市场调查。(“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4、湖北瑞鑫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仙桃市彭场镇挖沟新区103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启超
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5年12月22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生产;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纸制品制造;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仪器仪表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纺织专用设备销售;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并不得借投资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华石鸿洛(珠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71392(集中办公区)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肖雨薇
注册资本:10,302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0年09月16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武汉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汉南经济发展区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友芝
注册资本:4,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0年03月29日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房屋租赁;房地产中介及咨询服务;室内装饰设计与施工;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机械设备、金属材料销售。(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黎雅婷
身份证号码:441************022
住所(址): 广东省东菀市******
公司与红塔资产、凯韦诚、北斗银泰、湖北瑞鑫、华石鸿洛、武汉海兴、黎雅婷无关联关系。
二、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武汉华实劲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合伙目的:基金设立的目的是在中国大陆地区从事国家法律允许的股权投资活动,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通过直接股权投资等经营手段获取投资收益。
3、合伙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4、合伙期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为5年,其中投资期2年,退出期3年。
5、合伙人类别:基金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类。普通合伙人即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也即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6、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和缴付期限:
合伙人名称 类型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认缴比例 缴付期限
(万元)
华实浩瑞 普通合伙人 货币 100 0.33% 2026-09-30 前
甘肃佛阁 有限合伙人 货币 10,000 33.33% 2026-09-30 前
红塔资产 有限合伙人 货币 7,100 23.67% 2026-09-30 前
凯韦诚 有限合伙人 货币 5,000 16.67% 2026-09-30 前
北斗银泰 有限合伙人 货币 2,000 6.67% 2026-09-30 前
湖北瑞鑫 有限合伙人 货币 2,000 6.67% 2026-09-30 前
华石鸿洛 有限合伙人 货币 1,800 6.00% 2026-09-30 前
武汉海兴 有限合伙人 货币 1,000 3.33% 2026-09-30 前
黎雅婷 有限合伙人 货币 1,000 3.33% 2026-09-30 前
合 计 30,000 100%
备注: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认缴7100万元,分别代表红塔资产华实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认缴1800万元,代表红塔资产华瑞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认缴2000万元,代表红塔资产华智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认缴1000万元,代表红塔资产华浩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认缴1000万元,代表红塔资产华安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认缴1300万元。
(二)管理方式及合伙事务执行
1、管理人: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华实浩瑞(武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基金的管理人,管理人管理基金的期限与基金的存续期限一致。
2、管理费的计算和支付方式:在基金存续期间,投资期内,每年按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的1.5%收取,在退出期内,每年按照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的0.5%收取。管理费根据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季度末最后一个交易日从基金财产账户中一次性划至基金管理人银行账户。
3、除非合伙协议另有规定,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有权以基金之名义,本着勤勉尽责的善良管理人职责,出于维护或实现合伙企业或合伙人利益之目的,在其自主判断为必须、必要、有利或方便的情况下,经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通过,为基金缔结及达成合同、约定、承诺,管理及处置基金之财产,以实现基金宗旨和合伙目的。
4、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也即基金的基金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