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0 月 28 日,该授予日
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 年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2021 年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公司未发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3、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1 年 10
月 28 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2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4.2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杜守颖 李春瑜 王玉荣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