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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正藏药: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2019年限制性股票之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09-25

奇正藏药: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2019年限制性股票之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

  之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

                  之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奇正藏药”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奇正藏药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现就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19年限制性股票之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奇正藏药已书面说明与承诺,其已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全部事实文件,所有文件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3、本所律师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履行的法定程序、信息披露及本次激励计划对奇正藏药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等事项进行了审查。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奇正藏药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奇正藏药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材料的组成部分,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奇正藏药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2019 年 3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西
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二)2019 年 3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西
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实〈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19 年 3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通过《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四)2019年3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五)2019年7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六)2019年11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七)2020年2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八)2020年5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62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774,296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1460%。

    (九)2020年5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将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5,067股进行回购注销。

    (十)2020年6月5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0年6月6日,公司发布《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十一)2020年9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2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21,245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0040%。

    (十二)2020年11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就公
司本次修订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三)2020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十四)2020年12月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将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597股进行回购注销。

    (十五)2020年12月21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2020年12月12日发布《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130)。

    (十六)2021年3月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10,0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0019%。公司董事会审议本事项时,关联董事刘凯列先生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奇正藏药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19年限制性股票之相关事项
    (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19年限制性股票履行的程序
    2021年9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2019年激励计划(修订稿)》”),因激励对象发生离职、公司业绩及个人绩效考核不符合全部解除限售要求,公司
拟对6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99,527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关联董事予以了回避表决。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19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就审议事项亦发表了意见。本议案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019 年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数量、价格、资金来源

    1、回购注销的原因

    (1)离职

    根据《2019 年激励计划(修订稿)》,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
同期满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鉴于 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9,476 股进行回购注销。

    (2)业绩考核

    根据《2019 年激励计划(修订稿)》,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达成,则激励
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锁。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要求为:

    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低于 5%,当期限售股份
不予解锁;

    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大于等于 5%小于 10%,
解锁比例 80%;

    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大于等于 10%小于 15%,
解锁比例 90%;

    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大于等于 15%,解锁比
例 100%。

    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2019 年年度审计
报告》(勤信审字[2021]第 0793 号),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 14.76 亿元,较 2019
年同比增长 5.24%,本期限售股份解锁比例为 80%。

    在此基础上,激励对象只有在上年度考核达到要求的情况下才能获得解锁的资格。若个人考核不合格,则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当期可解锁股票额度由公司回购注销。


    核心管理人员个人业绩对应可解锁比例具体如下:

  个人业绩    S-卓越    A-优秀    B-良好    C-合格    D-不合格

  解锁比例    100%      100%      90%        0          0

    业务骨干个人业绩达成率对应解锁比例如下:

  个人业绩达成率    100%及以上    大于等于 90%小于    低于 90%

      (X%)                              100%

      解锁比例          100%              90%              0

    根据《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
“《2019 年考核办法(修订稿)》”),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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