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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76 深市 万马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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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马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21

债券代码:112215    债券简称:14万马01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

            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是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浙江万马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马智能科技集团”)将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转让陆珍玉女士(陆珍玉女士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德生先生之配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因本次协议转让而发生变化。

    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收到控股股东万马智能科技集团、陆珍玉女士通知,2018年12月20日,双方在浙江杭州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万马智能科技集团拟以协议方式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51,774,500股,占公司总股本1,035,489,098股的5%,

    一、本次交易概况

  2018年12月20日,万马智能科技集团与陆珍玉女士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万马智能科技集团将其所持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51,774,500股,占公司总股本1,035,489,098股的5%,以5.17元/股的价格转让给陆珍玉女士。本次股份转让前,万马智能科技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314,916,312股,占公司总股本30.41%,陆珍玉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本次股份转让后,万马智能科技集团持本公司股份
263,141,812股,占公司总股本25.41%,陆珍玉女士持本公司股份51,774,500股,占公司总股本5.00%。

    二、交易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情况

    1.公司名称:浙江万马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经济开发区鹤亭街555号8幢
    3.法定代表人:张德生

    4.注册资本:9,120万元

    5.统一社会代码:91330185704312491N

    6.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7.主要经营范围:实业投资;研发、销售:电力设备、器材,橡塑制品、橡胶及制品、机械设备、金属材料及金属制品、建筑材料、
纸浆、初级食用农产品、计算机及配件、饲料、燃料油、纺织原料、玻璃、矿产品、沥青、木材、汽车配件;经济信息咨询;投资管理及投资咨询;货物进出口;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8.主要股东:万马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占比为100%;实际控制人张德生。

    9.股份锁定承诺履行情况:截止本报告披露日,转让方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完毕的股份锁定承诺。

    (二)受让方情况

    1.陆珍玉,中国国籍,系万马股份实际控制人张德生之妻子。本次受让前未持有公司股份。

    2.股份锁定承诺履行情况: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受让方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完毕的股份锁定承诺。

    三、《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转让方:浙江万马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受让方:陆珍玉

    1.本协议项下由万马智能科技集团向陆珍玉转让的股份为万马智能科技集团持有的万马股份51,774,5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1,035,489,098股的5%。万马智能科技集团承诺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它权利限制情形。

计算,陆珍玉应向万马智能科技集团支付人民币26,767.4165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亿陆仟柒佰陆拾柒万肆仟壹佰陆拾伍元整)的股份转让价款(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3.陆珍玉应在双方就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完成标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的六个月内向万马智能科技集团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4.因标的股份转让而发生的税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转让双方根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5.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四、本次股权转让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协议转让是在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之间进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会因本次协议转让而发生变化,对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不会造成负面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份转让未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五、股份转让双方作出的相关股份锁定承诺及履行情况

    2009年7月9日,公司首发股份上市时,本公司控股股东浙江万马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浙江万马电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德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

    2011年10月17日,在公司发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万马智能科技集团承诺其所认购的万马股份的锁定期限为:自2011年10月18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2014年3月1日,在公司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的公告》中,控股股东承诺未来六个月内(2014年2月28日至2014年8月27日)不再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减持股份。

    2012年11月5日,在公司发布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中,万马智能科技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张德生承诺:“本次所认购万马股份发行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以上承诺均已履行完毕。
    截止本文件出具日,本次股份转让双方均严格履行各项锁股承诺,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违反其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

    六、其他说明

    1.公司将继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持续关注本次股份转让事宜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公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2.本次股份转让过户手续将在通过深交所审核后办理。

    3.本次股份转让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不存在相关人员在不得买卖公司股份的期间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因本次股份转让而违反承诺履行的情形。

    4.万马智能科技集团、陆珍玉女士未在《招股说明书》、《收购报告书》等文件中做出过最低转让价格等承诺。

    七、备查文件

    1.万马智能科技集团与陆珍玉关于协议转让部分万马股份的通知;

    2.万马智能科技集团与陆珍玉关于万马股份之《股权转让协议》;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