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所禁止及可能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的,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公司实施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利益共享机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实现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同意本次董事会就员工持股计划事宜的相关安排。
二、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后,我们认为: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充分运用外汇套期保值工具有效降低或规避汇率波动出现的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控制经营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公司针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已制定了相关管理制度和风险应对措施,相关风险能够有效控制。该项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三、关于子公司购买设备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与公司就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沟通,并认真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三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购买设备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充分讨论后认为:
公司本次向日本光驰购买镀膜设备而产生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其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化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光学业务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长远发展战略。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购买设备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表决,公司关联董事林敏先生应按规定予以回避。
2、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后,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在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林敏先生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监管部门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化及公允性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其实施符合公司发展需求,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公司本次购买设备资产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无异议。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朱健飞、鲁瑾、李宗彦
2021 年 10 月23 日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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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健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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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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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