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60 证券名称:*ST 德奥 公告编号:2020-086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工作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对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戚勇、张文彬、陈国辉、宋子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6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戚勇、张文彬、陈国辉、宋子超: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我局对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德奥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9年年报未披露部分子公司业绩波动情况及其变动原因。*ST德奥披露子公司德奥直升机有限公司2018年净利润为-3,276.93万元,2019年净利润为1,050万元,占2019年合并净利润2,928.11万元的35.86%;子公司伊立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8年净利润为-28,045.53万元,2019年净利润为958.17万元,占2019年合并净利润2,928.11万元的32.72%。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第四节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主要控股参股公司分析”中未对上述两家子公司业绩波动情况及其变动原因进行分析。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二、未完整披露重组投资款到账情况。2020年5月14日,*ST德奥披露《关于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暨确定重整投资人的公告》,称迅图教育及其指定的财务投资人将向公司提供7.35亿元资金作为重整投资款。6月11日、6月20日、7月8日,公司先后披露了部分重整投资款的到账情况。经查,截至7月29日,上述7.35亿
元重整投资款已全部到账,但公司未披露相关信息。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
三、未及时披露捐赠房产延迟过户情况。2019年12月27日,*ST德奥与有关方签署《资产捐赠协议》,约定自协议签署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捐赠房产过户手续。经查,上述捐赠房产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过户手续,实际过户时间为2020年4月至5月。但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房产延迟过户情况和原因,直至2020年3月7日才作出披露。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到位。一是*ST德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缺少对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的内容,以及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责任规定告知有关人员的内容。二是公司编制相关定期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表格显示,所有知情人对内幕信息的知悉时间均登记为同一天,与事实不符。上述情形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等规定。
五、资产捐赠会计处理不准确。2019年12月27日,*ST德奥及子公司云南伊立浦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伊立浦)与迅图投资签订《资产捐赠协议》。根据该协议,云南伊立浦接受迅图投资捐赠评估价值为1.83亿元的资产,相关资产在2019年12月31日办理了银行转账、房产过户合同签约、签署《租赁合同受益人变更通知书》、移交房产锁匙及《物业交接书》等手续,云南伊立浦作了相应的账务处理。同时,*ST德奥母公司2019年会计报表按持有云南伊立浦的股权比例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和资本公积1.8亿元,合并报表抵消该长期股权投资和资本公积。*ST德奥非受赠主体,且未支付任何相关对价,上述账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修订)》第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
六、政府补助会计处理不准确。2019年,*ST德奥将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141.19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
戚勇作为*ST德奥董事长,张文彬作为公司总经理,陈国辉作为公司董事
会秘书,宋子超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分别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中戚勇、张文彬对公司上述全部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陈国辉对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宋子超对上述第五、六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ST德奥及戚勇、张文彬、陈国辉、宋子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上述《警示函》所提出的问题,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的要求进行整改。同时,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强化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从而有效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特此公告。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