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ST 兆新 公告编号:2021-045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债务清偿协议》暨债务重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债务重组概述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
披露了《关于收到<债权转让完成声明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3),深圳科恩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恩斯实业”)已将对公司享有的人民币64,817,916.67 元剩余借款与相关的全部债权人权利全部转让给青岛博扬基业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博扬基业”)。
2021 年 4 月 23 日,公司与博扬基业签订了《债务清偿协议》,双方确认,
依据原合同约定,截止 2021 年 4 月 15 日,公司应付博扬基业的债权本金为人民
币 64,817,916.67 元,该债权的年化利率为 15.4%(日利率为 15.4%/360),利息
由 2021 年 4 月 16 日起算。博扬基业同意给予公司延长 12 个月清偿期限,公司
按季度向博扬基业支付利息,公司应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后 5 日内一次性清偿该
债权的全部本金及剩余利息。本次签订《债务清偿协议》,公司应支付博扬基业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 74,938,514.16 元(其中:本金为人民币 64,817,916.67 元,利息合计人民币 10,120,597.49 元),原合同项下的各项担保措施由博扬基业依法承继。
本次债务重组在公司总经办的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债务重组对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青岛博扬基业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MA3WJ93921
法定代表人:宋冠楠
地 址: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旧店镇祝沟街 110-7-28 号
类 型: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资本:1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1 年 04 月 02 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蔡熙鹏持有博扬基业 80%股份,宋冠楠持有博扬基业 20%股份,宋冠楠为博扬基业实际控制人。
经查询,博扬基业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博扬基业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等方面均不存在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债务重组方案
1、重组涉及债务的情况
债权人:青岛博扬基业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债务金额:64,817,916.67 元
期限、发生日期及发生原因:公司 2021 年 4 月 19 日收到深圳科恩斯实业
有限公司发来的《债权转让完成声明书》,深圳科恩斯实业有限公司已将对公司享有的人民币 64,817,916.67 元剩余借款与相关的全部债权人权利全部转让给青岛博扬基业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债务重组方案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博扬基业确认,依据原合同约定,截止 2021 年 4 月 15 日,公司应
付博扬基业的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64,817,916.67 元,该债权的年化利率为 15.4%
(日利率为 15.4%/360),利息由 2021 年 4 月 16 日起算。博扬基业同意给予公
司延长 12 个月清偿期限,延期后,公司应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后 5 日内一次性
清偿该债权的全部本金,即人民币 64,817,916.67 元,公司按季度向博扬基业支付利息,具体如下:
1、乙方应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后的 10 日内向甲方支付该债权 3 个月利息。
2、乙方应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后的 10 日内向甲方支付该债权 3 个月利息。
3、乙方应于 2022 年 1 月 15 日后的 10 日内向甲方支付该债权 3 个月利息。
4、乙方应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后的 5 日内向甲方一次性偿还该债权全部本
金的同时支付该债权的剩余利息。
原合同项下的各项担保措施由博扬基业依法承继,详见下表:
序 质押内容 承担形式 对应资产
号
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兰 兰溪市永晟新能源有限
1 溪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及其 质押担保 公司 14.5MW 分布式光
派生权益 伏发电项目
永晟新能源以其持有的新昌县兆晟新能源 新昌县兆晟新能源有限
2 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 质押担保 公司 1.6MW 分布式光
伏发电项目
3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无限连带责任
蔡继中 担保
4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圣坤仁合光伏发电 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场圣坤仁合”) 担保
5 河南协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无限连带责任
“河南协通”) 担保
注:1、上述质押担保系公司与科恩斯实业于 2019 年签订借款合同时,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兰溪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为 6,500 万元借款提供质押担保,永晟新能源以其持有的新昌县兆晟新能源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为 2,000 万元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2、上述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系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与科恩斯实业签订《和解协议书》
时,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蔡继中先生与全资孙公司围场圣坤仁合、河南协通为《和解协议书》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保全费、执行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数额为人民币 8,500 万元,担保期限自签署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达成展期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签署之日起至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蔡继中先生)/三年(围场圣坤仁合、河南协通),
上述各方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签署了《保证合同》及《执行担保合同》。
四、债务重组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青岛博扬基业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1、甲方与深圳科恩斯实业有限公司签署有编号 KZ-20210415《债权转让协
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依据该协议书甲方受让了深圳科恩斯实业有限
公司依据(2020)粤 0303 民初 7811 号《民事调解书》、(2020)粤 0303 民初
7819 号《民事调解书》、《和解协议书》及对应的借款合同等法律文件(以下简称“原合同”)对乙方享有的人民币 64,817,916.67 元债权(以下简称“该债权”或“该债务”),包括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及与该债权相关的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押权等全部债权人权利。
2、乙方确定该债务真实有效,并确认该债务的金额准确无误。
3、乙方确认协议书的项下内容,同意由甲方受让该债权,并明确了解该债权本金、利息与该债权相关的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押权等全部债权人权利全部由甲方享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清偿该债务的事宜达成以下债务清偿协议:
(一)债权本息确认
甲乙双方确认,依据原合同约定,截止 2021 年 4 月 15 日,乙方应付甲方的
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64,817,916.67 元。
甲乙双方同意,该债权的年化利率为 15.4%(日利率为 15.4%/360),利息
由 2021 年 4 月 16 日起算。
(二)债权延期清偿
1、甲方同意给予乙方延长 12 个月清偿期限,延期后,乙方应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后 5 日内一次性清偿该债权的全部本金,即人民币 64,817,916.67 元。
2、乙方应按季度向甲方支付利息,即:
(1)乙方应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后的 10 日内向甲方支付该债权 3 个月利息。
(2)乙方应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后的 10 日内向甲方支付该债权 3 个月利
息。
(3)乙方应于 2022 年 1 月 15 日后的 10 日内向甲方支付该债权 3 个月利息。
(4)乙方应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后的 5 日内向甲方一次性偿还该债权全部
本金的同时支付该债权的剩余利息。
(三)担保
原合同项下的各项担保措施由甲方依法承继,详见下表:
序 质押内容 承担形式 对应资产
号
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兰 兰溪市永晟新能源有限
1 溪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及其 质押担保 公司 14.5MW 分布式光
派生权益 伏发电项目
永晟新能源以其持有的新昌县兆晟新能源 新昌县兆晟新能源有限
2 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 质押担保 公司 1.6MW 分布式光
伏发电项目
3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无限连带责任
蔡继中 担保
4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圣坤仁合光伏发电 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公司 担保
5 河南协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无限连带责任
担保
(四)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五、债务重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签订《债务清偿协议》,博扬基业同意给予公司延长 12 个月清偿期限,公司按季度向博扬基业支付利息,应支付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74,938,514.16 元(其中:本金为人民币 64,817,916.67 元,利息合计人民币10,120,597.49 元),有利于减轻公司还款压力,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