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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56 深市 兆新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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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新股份: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兆新股份: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5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实施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8 日分
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终止实施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并注销股票期权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2022 年 4 月 28 日至 2022 年 5 月 7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
人或组织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 年 5 月 20 日,公司于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2 年 5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
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2022 年 5 月 2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47)。

  (五)2022 年 7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六届监
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六)2022 年 7 月 22 日,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向
符合授予条件的 112 名激励对象实际授予 15,059.2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70 元/股。

  (七)2023 年 5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
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八)2023 年 7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
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议案》及《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由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中有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进行注销;且有 1 名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公司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第一个行权期对应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公司决定注销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534.51 万份。同时,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条件已满足,满足行权条件的 107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共计 7,243.5950 万份。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相关情况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九)2023 年 7 月 25 日,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向
符合授予条件的26名激励对象实际授予3,764.8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70元/股。

  (十)2024 年 4 月 28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和
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

    二、关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说明及注销等相关事项

    (一)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原因

  2023 年度,因外部市场环境变化以及非经常性损益影响,公司预计在本激励计划设定的剩余考核期内达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已经不再符合当下市场环境及公司的发展需求,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效果。为充分实现对员工的有效激励,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公司长远发展和员工切身利益出发,经审慎研究,公司拟决定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同时一并终止与之配套的《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后续,公司将设计更符合目前资本市场要求,且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新激励方案,以实现提高员工积极性、提升公司整体价值等目的。

    (二)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由于公司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公司董事会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后办理相关股票期权的注销手续。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后,涉及的 108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7,281.0950 万份股票期权和 26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3,764.80 万份股票期权将由公司注销。

  综上,公司拟合计注销 122 名激励对象(其中有 12 名激励对象同时为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和预留授予激励对象)11,045.8950 万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三、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及后续安排


    (一)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需要确认的相关股份支付费用,由公司财务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处理。公司终止本激励计划最终需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终止不涉及回购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后续安排

  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继续通过优化薪酬体系、完善绩效考核机制等方式来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以促进公司的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并注销股票期权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承诺,自审议通过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再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四、相关审核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并注销股票期权的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预计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效果,本激励计划终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未来发展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与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并注销股票期权。

    (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终止已履行现阶段应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及《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终止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等相关规定;本次终止的原因、股票期权的注销及后续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及《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终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终止不涉及回购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及《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三)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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