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对本次董事会审议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核查,本次聘任的财务负责人陈乐奇先生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
2、经审查,本次聘任的财务负责人陈乐奇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能力、职业素养以及目前的身体状况具备履行相应职位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要求;
3、本次财务负责人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提名、聘任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陈乐奇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谭劲松 杨翠华 彭玲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