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人作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与Grifols, S.A.下属公司基立福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Grifols (HK) Limited签订《销售、采购、供应和服务协议》(“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协议的定价原则和履行方式遵循了市场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谭劲松 杨翠华 彭玲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