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2247 深市 聚力文化


首页 公告 聚力文化: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聚力文化: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10

聚力文化: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代码:002247        股票简称:聚力文化          公告编号:2023-013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9日(星期二)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9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5月9日下午3: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玲珑工业区环南路1958号三号楼(东楼)三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智剑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7.出席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共有14名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代表公司股份243,948,183股,占公司总股本850,870,049股的28.6704%%。

  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43,800,983股,占公司总股本850,870,049股的28.653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47,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73%。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32,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9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43,881,1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5%;反对6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65,2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314%;反对67,0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686%;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43,948,1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2,2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2022年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43,948,1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2,2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43,881,1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5%;反对6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65,2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314%;反对67,0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686%;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关于核定2022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3,881,1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5%;反对6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65,2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314%;反对67,0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686%;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43,881,1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5%;反对6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65,2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314%;反对67,0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686%;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3,948,1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2,2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请2023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3,881,1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5%;反对6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65,2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314%;反对67,0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686%;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钱晓波、郭凯航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的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0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