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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47 深市 聚力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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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力文化:2021-043-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v1

公告日期:2021-08-03

聚力文化:2021-043-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v1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代码:002247        股票简称:聚力文化        公告编号:2021-043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聚力文化”)于2019年5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浙证调查字201915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1]5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1)。
    公司于 2021 年8月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3号),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临安市。

    余海峰,男,1972年3月出生,时任聚力文化董事、董事长,时任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生元”)董事长兼总经理。

    薄彬,男,1982年12月出生,时任聚力文化总经理、美生元副总经理。

    胡皓,男,1981年6月出生,时任聚力文化副总经理、美生元副总经理。

    姜飞雄,男,1964年10月出生,时任聚力文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

    禹碧琼,女,1975年11月出生,时任聚力文化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姜丽琴,女,1963年1月出生,时任聚力文化董事、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王晓红,女,1980年12月出生,时任聚力文化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林惠春,男,1961年2月出生,时任聚力文化董事。


    范志敏,男,1984年6月出生,时任聚力文化董事。

    毛时法,男,1964年8月出生,时任聚力文化独立董事。

    寿邹,男,1976年9月出生,时任聚力文化独立董事。

    熊晓萍,女,1975年11月出生,时任聚力文化独立董事。

    刘孟涛,男,1971年9月出生,时任聚力文化独立董事。

    姜祖明,男,1953年10月出生,时任聚力文化副总经理。

    赵金龙,男,1968年9月出生,时任聚力文化副总经理。

    汤飞涛,男,1968年11月出生,时任聚力文化总工程师。

    陈智剑,男,1978年1月出生,时任聚力文化副总经理。

    徐民,男,1969年6月出生,时任聚力文化监事。

    杜雪芳,女,1964年10月出生,时任聚力文化监事。

    陈敏,男,1970年10月出生,时任聚力文化监事。

    杜锡琦,女,1976年7月出生,时任聚力文化财务经理。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聚力文化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胡皓、禹碧琼、王晓红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姜丽琴进行了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当事人林惠春、徐国宝、范志敏、毛时法、寿邹、熊晓萍、刘孟涛、姜祖明、赵金龙、汤飞涛、陈智剑、徐民、杜雪芳、陈敏、杜锡琦进行了陈述申辩。当事人聚力文化、姜飞雄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当事人余海峰、薄彬经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现公告期满,二人未在法定时间内领取《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亦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5月,聚力文化完成对美生元100%股权的收购并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6年至2018年期间,美生元在未真实开展业务的情况下,确认来自北京飞翔蓝天文化有限公司、北京乾铭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佰睿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彩点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顶善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迦耀通信
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佳选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赛都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同厚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粤本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正潮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肥毕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凯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融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肥逸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有果科技有限公司、河北优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欣夕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信丰中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元文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客户的销售收入,并通过北京玄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乐玩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第三方主体实现资金流转。2016年,美生元合计虚增营业收入21,148.53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12,357.88万元,虚增期末应收账款余额16,123.93万元,分别占聚力文化同期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资产总额的12.82%、31.34%、3.23%。2017年,美生元合计虚增营业收入49,763.11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6,244.12万元,虚增期末应收账款余额41,935.30万元,分别占聚力文化同期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资产总额的16.25%、42.97%、6.99%。2018年,美生元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8,774.53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2,176.77万元,虚增期末应收账款余额 38,369.48万元,分别占聚力文化同期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资产总额的5.38%、4.2%、12.27%。上述财务数据纳入聚力文化合并报表后,导致聚力文化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客户及供应商资料、财务数据及财务资料、银行资金流水、询问笔录、董事会及监事会资料、当事人及相关机构提供的其他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聚力文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时任美生元董事长兼总经理余海峰,组织美生元实施了持续性的造假行为,担任聚力文化董事特别是董事长后,继续隐瞒造假情况,明知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仍审议通过并签字保证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时任聚力文化总经理、美生元副总经理薄彬,时任聚力文化副总经理、美生元副总经理胡皓,二人知悉参与美生元造假行为,并在聚力文化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上述人员是聚力文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聚力文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姜飞雄,未能组织聚力文化对重要并购
子公司进行有效管控,参加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承担保证责任。时任聚力文化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禹碧琼,未能保证公司财务报告及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作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在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承担保证责任。时任聚力文化董事、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姜丽琴,并作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在2016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承担保证责任。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王晓红在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承担保证责任。时任董事林惠春、徐国宝、范志敏,时任独立董事毛时法、寿邹、熊晓萍、刘孟涛,时任高级管理人员姜祖明、赵金龙、汤飞涛、陈智剑,时任监事徐民、杜雪芳、陈敏,未能保证任期内相应年度报告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证据表明其已勤勉尽责。时任财务经理杜锡琦未能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作为会计机构负责人在2016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上述人员是聚力文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胡皓在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其一,事先告知书处罚理由和依据不充分,应公示财务造假数据的具体计算过程。其二,在卷材料没有财务造假数据计算方式、过程,无法保证处罚告知书财务造假数据的真实性,调查了SP公司与运营商之间的结算数据,却未调查相关联的其他公司,认定的财务造假数据失真。其三,即便财务造假数据真实存在,因没有参与,所以责任与其无关。其四,案卷中所列示的关于工作范围的证据与真实情况相悖。综上,认为在卷资料证明其参与造假的证据不足。

    禹碧琼在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其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在2016年至2018年,其2018年1月担任财务总监、4月担任董事会秘书,未参与美生元重组及2017年财务工作。其二,在2017年、2018年年报编制及披露中,已通过多种方式竭尽所能履职。其三,2018年年报已披露“非标准审计意见”相关情况并提示影响。其四,有计划、持续性的造假行为,财务监督手段很难发现。其五,恳请综合考虑任职履职、实际影响力、配合调查等情况。

    姜丽琴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对造假行为不知情、未参与。其二,在2016年年报编制和披露期间,通过多种方式对美生元保持应有关注,与相关人员保持沟通,发现问题后能通过现场尽调、书面汇报等方式履职,已经勤勉尽责。其三,相关人员蓄意造假难以发现。

    王晓红及其代理人在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其一,对造假行为不知情、
未参与。其二,任职期间通过多种方式对美生元保持应有关注,发现问题后能通过开会商讨、现场走访、书面总结等方式履职,已经勤勉尽责。其三,2018年1月份辞去董事会秘书职务、2018年10月离职。其四,难以通过适当手段发现蓄意造假行为。

    林惠春、徐国宝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对造假行为不知情、未参与。其二,任职期间通过多种方式履职,对公司特别是美生元保持了应有关注,已经勤勉尽责。其三,系故意舞弊,外部董事勤勉尽责也不能发现。此外,林惠春还提出曾多次督促提醒余海峰并劝其配合调查解决问题。

    范志敏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任职期间未参与具体经营,但通过参会沟通等方式积极履职。2018年四季度开始重点关注美生元客户资质及回款等问题,提出质询并督促规范运作。其二,2018年年报期间,多次要求公司及审计机构提供相关财务数据,但未能获取。基于对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认同在年报上签字。其三,后续对未能获得充分依据的董事会议案审慎投票表决。

    毛时法、寿邹二人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对造假行为不知情、未参与。其二,任职期间对公司特别是美生元保持了应有关注。其三,虽然作为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但通过积极参加各种会议、向管理层提出意见、赴公司及会计师处了解情况、督促责任主体开展工作等多种方式履职,已尽到了忠实勤勉义务。

    熊晓萍、刘孟涛二人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独立董事职责和履职方式与内部董事存在差别,已通过积极参会、独立决策履行职责。其二,作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在年报沟通等会议中对美生元进行了合理关注,通过持续沟通、督促采取必要措施、了解具体审计程序等多种方式履职,在年报形成和审议过程中已经勤勉尽责。其三,2018年年报已披露“非标准审计意见”相关情况并提示影响,在此前提下才通过年报。其四,美生元2016年起蓄意造假,而其2018年1月起任职,前期数据已不真实、后期财务指标无明显异常,已经勤勉尽责仍不能防范。
    姜祖明、赵金龙、汤飞涛、陈智剑四人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对造假行为不知情、未参与。其二,在公司负责与美生元无关的业务,对美生元经营及财务状况缺乏掌握途径或权限。其三,日常参会及沟通中均未听闻美生元业绩造假信息。综上,在职权范围内已经勤勉尽责。

    徐民、杜雪芳、陈敏三人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对造假行为不知情、未
参与。其二,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情况,对信息披露实施必要监督,难以通过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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