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36 证券简称:大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9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
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向 4249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 7,473.77 万股,约占授予前
公司总股本 299,455.073 万股的 2.4958%。
2、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6 月 27 日,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
日期为 2022 年 7 月 15 日。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了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2年4月1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2、2022年4月1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监事会对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3、2022年5月10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22年5月16日,公司召开了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对《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
5、2022年6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调整和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6、2022年6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与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对相关调整事项和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实意见。
二、2022年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情况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22年6月27日。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8.16元。
3、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4、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人数:4249名,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7,473.77万股约占授予前公司总股本299,455.073万股的2.4958%。
限制性股票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姓名 职位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总股本比例
张兴明 董事、执行总裁 108 1.45% 0.04%
赵宇宁 高级副总裁 81.6 1.09% 0.03%
朱建堂 高级副总裁 63.6 0.85% 0.02%
许志成 高级副总裁 63.6 0.85% 0.02%
江小来 高级副总裁 63.6 0.85% 0.02%
刘明 高级副总裁 63.6 0.85% 0.02%
李智杰 高级副总裁 63.6 0.85% 0.02%
吴坚 董事会秘书、高级副总裁 63.6 0.85% 0.02%
徐巧芬 高级副总裁、财务总监 54.6 0.73% 0.02%
宋轲 高级副总裁 54.6 0.73% 0.02%
核心骨干人员 6,793.37 90.90% 2.27%
(共 4239 人)
合计 7,473.77 100.00% 2.5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次授予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
6、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各为 40%、30%、30%。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
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40%
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7、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2年-2024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1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6%;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或
以 2021 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6%
以 2021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4%;
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或
以 2021 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4%
以 2021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6%;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