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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维通信:关于公司部分董事、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7

奥维通信:关于公司部分董事、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231          证券简称:奥维通信        公告编号:2023-097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董事、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辞职的情况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非独立董事李继芳女士、孙一女士以及独立董事房华先生、朱香冰女士的的辞职报告。

  李继芳女士因工作安排变动,申请辞去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辞职后李继芳女士仍将在公司担任副总裁职务;孙一女士因工作安排变动,申请辞去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辞职后孙一女士仍在公司任职;独立董事房华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独立董事朱香冰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房华先生及朱香冰女士辞职后不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李继芳女士、孙一女士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其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即时生效。其辞职不会对公司经营和董事会运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独立董事房华先生、朱香冰女士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到任之前,为保障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继续履行公司独立董事及其在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中的职责,房华先生、朱香冰女士的辞职将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空缺后生效。房华先生、朱香冰女士确认其与公司董事会之间无意见分歧。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继芳女士、孙一女士、房华先生、朱香冰女士未持有公
司股票。原任期至 2025 年 4 月 10 日止,在其辞职后将继续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本公司及董事会对李继芳女士、孙一女士、房华先生、朱香冰女士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关于增补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相关事项

  1、2023 年 12 月 6 日,公司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经股东推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邹梦华女士、李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本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2、2023 年 12 月 6 日,公司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推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认为蒋红珍女士、陈燕红女士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能力,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同意蒋红珍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独立董事津贴 8 万元/年(税前),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本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须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至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本次补选完成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提名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3年第一次专门会议对该事项进行了审议。经核查,一致认为:邹梦华女士、李东先生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蒋红珍女士、陈燕红女士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资格及产生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规定,能够胜任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一致同意邹梦华女士、李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蒋红珍女士、陈燕红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选举。

  特此公告。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6日

附件:候选人简历


    邹梦华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生于1975年,博士学历;上海东和欣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创始人,曾担任上海宝山区友谊街道工商联副会长,上海市三八红旗手,上海华宇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经理等;现任东方上和(北京)科技产业有限公司董事;东祥麟(江苏)实业有限公司董事、总裁;东和欣新材料产业(无锡)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邹梦华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丈夫李东先生是上海东和欣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东和欣”)实际控制人,其二人通过上海东和欣间接持有上市公司752,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0.22%;上海东和欣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方先生为一致行动人,邹梦华与杜方为关联方,与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东为夫妻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收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李东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生于1969年,博士学历;上海东和欣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创始人,上海东和欣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创始人、上海钢铁服务业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委员、全国食品直接接触材料及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金属制品分技术委员会委员。曾担任上海第五钢铁厂经济员,上海新城实业公司经理,上海舜业钢铁加工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东祥麟(江苏)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东台市东蔚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东和欣新材料产业(无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李东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妻子邹梦华女士是上海东和欣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东和欣”)实际控制人,其二人通过上海东和欣间接持有上市公司752,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0.22%;上海东和欣与公司控股股东股东、实际控制人杜方先生为一致行动人,李东与杜方为关联方、与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邹梦华为夫妻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
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收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蒋红珍女士,1979 年 5 月出生,法学博士学位,现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
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副主编、合规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蒋红珍女士获评美国国务院 SUSI 学者、上海市曙光学者。 兼任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指委委员、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行政法治分委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案例研究专委会委员、上海市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秘书长等学术兼职。曾访学英国剑桥大学、美国麻州大学和美国芝加哥大学。在《中国社
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以及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Asian La
w Review, Computer Law & Security Review, Information Development 等中英
文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专项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等研究课题,出版个人专著一部,参与编撰著作和教材十余部。任上海市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上海市徐汇区区委法律顾问,上海市虹口区、奉贤区复议委员会委员,上海市闵行区人大常委会咨询委员会委员等。

  截至目前,蒋红珍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蒋红珍女士与公司、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目前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本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和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查询,蒋红珍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陈燕红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生于1982年,国际法学博士学位,
现为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新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常务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兼职律师。在《学术前沿》《社会科学文摘》《银行家》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出版个人专著二部,并参与编撰多部著作和教材等。

  截至本公告日,陈燕红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收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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