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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维通信: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21

奥维通信: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231          证券简称:奥维通信        公告编号:2020-057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0日上午九点在公司五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0年11月10日以专人传递的方式发出。应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为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继芳女士主持,经与会董事充分的讨论和审议,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 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
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为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在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购买理财产品,品种为银行保本型结构性存款和国债逆回购产品。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会议以 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独
立董事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并资格审查,董事会审议,同意提名王凤仁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王凤仁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补选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王凤仁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三、会议以 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补选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因独立董事变更原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同意补选王凤仁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并同意补选王凤仁先生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

  本议案自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补选王凤仁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后生效。王凤仁先生担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四、会议以 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召
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于 2020 年 12 月 9 日下午 14:00 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通知的公告》。

    五、备查文件

  1.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20 日

  附件:王凤仁简历

  王凤仁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生于1957年,硕士研究生。曾担任辽宁省计委国土处副处长、辽宁省转型办工作领导小组副主任,辽宁省发改委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处长等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凤仁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收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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