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27 证券简称:奥特迅 公告编号:2024-037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5 月 9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5 月 9 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9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松坪山路 3 号奥
特迅电力大厦十楼会议室。
3. 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召集人: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迅”或“公
司”)董事会。
5. 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廖晓霞女士。
6.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代表共 8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 131,079,0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2.8958%。其中:
(1)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131,072,28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2.8931%;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6,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27%。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131,078,983 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99%;反对票 100 股,反对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1%;弃权票 0 股,弃权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075,3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9975%;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
2、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131,078,983 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99%;反对票 100 股,反对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1%;弃权票 0 股,弃权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075,3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9975%;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
3、审议通过了《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 131,078,983 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99%;反对票 100 股,反对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1%;弃权票 0 股,弃权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075,3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9975%;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
4、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131,078,983 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99%;反对票 100 股,反对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1%;弃权票 0 股,弃权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075,3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9975%;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
5、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31,078,983 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99%;反对票 100 股,反对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1%;弃权票 0 股,弃权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075,3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9975%;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31,072,283 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48%;反对票 6,800 股,反对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52%;弃权票 0 股,弃权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068,6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8331%;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166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 2023 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31,072,283 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48%;反对票 6,800 股,反对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52%;弃权票 0 股,弃权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068,6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8331%;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166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
8、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31,072,283 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48%;反对票 6,800 股,反对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52%;弃权票 0 股,弃权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068,6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8331%;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166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31,078,983 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99.9999%;反对票 100 股,反对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1%;弃权票 0 股,弃权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075,3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9975%;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31,078,983 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99%;反对票 100 股,反对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1%;弃权票 0 股,弃权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075,3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9975%;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
11、审议通过了《选举刘进军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131,078,983 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99%;反对票 100 股,反对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1%;弃权票 0 股,弃权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075,3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9975%;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不涉及特殊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尹子鸣律师和庄华青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 2024 年 5 月 10 日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盖章的《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10 日